根据最高法院见解,告诉人之指诉因可信度太低,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强,不能作为有罪唯
一证据。
而156条规定被告自白不能当作有罪唯一证据;且共犯间能否互相补强则有肯定、否定与
折衷说。
但不知道有没有实务见解对于告诉人指诉能不能拿来补强被告自白,或反过来,能不能以
自白补强告诉人指诉这一点做出回答?
个人是认为因大部分的告诉事实都会有告诉人指诉,所以若采肯定说那刑诉156条便成为
具文;但另一方面来看,若自白与告诉事实相符,可信度就变高许多,应该足以采信。
恳请各位大神帮忙,看看有无类似的实务见解,已经找一个晚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