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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请益] 刑法上误食死亡的因果归责
楼主:
bignoseshit
(大鼻屎)
2019-03-26 23:04:42
甲被乙戴绿帽,所以赠足量致死剧毒巧克力给乙,但是被乙的同事误食死亡
(题目简化很多)
在解题书看到的解答是
甲的杀人故意并不存在致同事死亡的要件
所以成立过失致死
但我一直想到等价客体错误这点
带入变成行为是故意只是客体错误
所以认为要成立故意杀人
请问两者的差异 谢谢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9-03-26 23:17:00
等价客体错误 你认知道你所杀的对象是人 且欲杀之即具备杀人故意甲赠足致死毒巧克力予乙(知+欲) 但没杀到乙→杀人未遂乙的同事误食巧克力而死-甲(知X) 欠缺故意过失致人于死本鲁的看法是这样啦 不过很久没看书了 有搞错的话还请大大指正赐教<(_ _)>
作者: moumoumou (倒楣透顶了 衰到爆)
2019-03-26 23:24:00
这哪本解题书?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26 23:46:00
这是打击错误吧...不去care那些错误理论 就甲行为时乙同事误食的这段因果历程欠缺认识即不具有故意 另外审查是否有过失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3-26 23:55:00
问题不是只在客体错误和打击错误,还有这两种错误分别采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因此有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作者:
final9711
(法洛)
2019-03-27 00:01:00
客体错误是认错人欸 要也是打击错误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3-27 00:53:00
巧克力是子弹跑歪了
作者: p2117649
2019-03-27 00:53:00
个人认为是客体错误,应该以“一般理性第三人”之观点判断,而非行为人之角度。参考:扑马的书
https://i.imgur.com/62OeQup.jpg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27 11:08:00
去被那些错误学说的意义是什么 把故意的定义搞清楚比较重要吧
作者: Help (Help)
2019-03-27 12:07:00
背少数说的功能是扩充篇幅, 只记通说考试时会没什么好写~~XD
作者: angel801109 (小春包)
2019-03-27 12:33:00
老师上课是说客错欸(课本也是),我直觉是打击错误,但应该理解为甲误喝酒的乙朋友为乙而杀之,不是打歪了啊我回错了 因为看过的题目里有下毒在酒的,而且是朋友喝到不是同事xP 看了这种相关的题目几次我都直觉是打错,然后看到解析是客错,特别印象深刻
作者:
jakechen1027
(小杰克)
2019-03-27 14:50:00
https://i.imgur.com/9BRyNwD.jpg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3-27 15:09:00
要看有没有可预见 例如只是把东西放在公司交谊厅桌上跟放在目标的办公桌上是差很多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19-03-27 21:24:00
打击错误没错,不过这个例子也同时可以说明采具体符合说的问题。
作者:
jyokairin
(水龙吟)
2019-03-27 22:09:0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mDtMFUHdAY
没上过刑法,看到标题突然想到以前的某个新闻,想问一下,像上方那个新闻,那个用饮料罐装除锈剂的清洁人员并没有杀人意图,但却被街友自行拿走喝掉且死亡,那个清洁人员有罪吗?有罪的话是会被判什么罪呢?这样被判罪应该很无辜吧?希望有前辈能解释一下,谢谢@@a
作者:
ntc039400
(md1728)
2019-03-27 22:37:00
楼上那个例子,把饮料罐放在自己的机车上,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吧,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就应该能挡下来了,就不用讨论主观不法构成要件了。
作者:
a135791hdhc
(爱柴柴)
2019-03-28 07:39:00
主观上甲不知道乙会给同事 也没杀同事的欲望 过失致死
https://i.imgur.com/LrQRdcc.jpg
杨律师直接点出大部分人的错误
作者:
akarin95423
(:-D)
2019-03-28 12:30:00
本案的症结点似乎如楼上c大所说,因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分别适用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而有法律效果上的差异。但今天看了易台大老师书上类似的案例,这类案例有人认为具体人别至关重要而认为是打击错误,也有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就是要杀死吃了巧克力的人而属于客体错误,似乎还有争议?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9-03-28 13:53:00
这种例子在学理上,的确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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