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lue999 (FLY)
2019-01-30 00:08:06某乙为甲公司之营业员,某丙为图个人之方便,将自己所有证券交易之存摺、印章交由某
乙保管。甲公司明知其营业员某乙因业务之方便,保管某丙帐户之存摺、印章。某日,甲
公司任由某乙取用某丙存摺,并盖上某丙之印章,以任意动用该存摺之款项,购买股票。
嗣后,造成某丙之损失。试依民法规定,分析甲、乙、丙间之法律关系。
想请教一下这题 这题乙应该算是无权处分 用别人的印章存款去盗买
那解题书上是写 丙对乙 184 那丙可否用179 去向乙请求?
乙无法律上原因 受有股票的利益 致丙存款受损害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可以? 不知道各位大大觉得如何? 感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1-30 00:32:00买来的股票还是丙的名字吧
乙没有受利益啊 股票是他擅自替丙买的这题要讨论的争点是金钱之债属权利或PEL
你买的股票是丙的名字那就没有不当得利的问题 因为乙无受有利益
作者:
tp943308 (尊爵不凡废文王)
2019-01-30 14:54:00老争点了 应该是184的请求权基础才是重点乙根本没有受有利益
作者: NaClman 2019-01-30 15:15:00
营业员成交股票没有业绩吗?
楼上就算有业绩有奖金好了 但那因果关系也牵不起来吧?
作者: NaClman 2019-01-30 16:43:00
那应该是甲对乙有179的请求权才对~
作者:
StuLeo (史都dio)
2019-01-30 18:02:00乙没得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