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为甲公司之营业员,某丙为图个人之方便,将自己所有证券交易之存摺、印章交由某
乙保管。甲公司明知其营业员某乙因业务之方便,保管某丙帐户之存摺、印章。某日,甲
公司任由某乙取用某丙存摺,并盖上某丙之印章,以任意动用该存摺之款项,购买股票。
嗣后,造成某丙之损失。试依民法规定,分析甲、乙、丙间之法律关系。
想请教一下这题 这题乙应该算是无权处分 用别人的印章存款去盗买
那解题书上是写 丙对乙 184 那丙可否用179 去向乙请求?
乙无法律上原因 受有股票的利益 致丙存款受损害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可以? 不知道各位大大觉得如何?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