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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请益] 请教案件单一性的概念
楼主:
Mcdona1d
(麦当劳 ™)
2019-01-29 23:22:44
请教一下,某甲开车撞上骑机车双载的乙丙两人,导致乙丙重伤。于是乙透过检察官提
起公诉,而丙不打算提告。
是不是一定要有丙的提告,才可以使甲定罪吗?
作者:
exporn
(fuxkme)
2019-01-29 23:24:00
没吧
楼主:
Mcdona1d
(麦当劳 ™)
2019-01-29 23:38:00
那如果甲因为乙的提告,被关了五个月出狱后,丙还可以告甲吗??
作者:
viodin
(黑豆)
2019-01-29 23:46:00
应该会一起起诉吧?
作者: zack7322002
2019-01-30 00:43:00
这是单一案件没问题,但因为过失伤害罪是告诉乃论之罪,因此丙若未提告,则欠缺告诉条件,该部分就不会起诉了,而乙的部分因告诉条件已完足,若有符合起诉门槛,检座自然会起诉。但起诉的效力还是会及于甲撞丙的犯罪事实,若诉讼进行中,尚未超过6个月的告诉期间,丙有提告,则再通知检座函请法院并办即可。太久没办刑案,应该没记错,有错还请其他人指正@@
作者:
Banridi
(Ban)
2019-01-30 00:55:00
考试上,写丙部份缺诉讼条件,法院应不受理。惟实务认为无合法告诉,该判决不及于丙部份。诉讼条件跟起诉范围真的很折腾人
作者:
s22610069
(草菇)
2019-01-30 01:02:00
丙那边在检察官那就会下不起诉处分了 因欠缺诉讼条件然后因为甲判决确定 所以既判力扩张 丙不能再告甲了不然会一案两罚 检察官应该会已曾判决确定不起诉 不知道有没有错 讨论看看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尔迪)
2019-01-30 01:44:00
基于起诉不可分,甲对丙的部分也会一起被起诉,但因起诉不合法(诉讼条件欠缺),法院应为不受理判决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9-01-30 01:59:00
单一案件要有罪跟有罪才不可分吧?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9-01-30 10:03:00
一部起诉全部起诉,一部审判,全部审判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1-30 10:03:00
67年10次刑决(三)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1-30 10:08:00
就考试来说:起诉范围、审理范围不及于丙,但判决效力及于丙;就原po问题来说:丙不用告喔,不影响乙对甲的请求~欸等等,乙丙是“重伤”吗!?如果是刑法意义上的重伤,那丙不告检察官照样可以起诉甲对丙的重伤,一并由法院审理判决喔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1-30 10:30:00
如果是过失致重伤,也是告诉乃论吧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1-30 10:36:00
欸对齁,感谢楼上,那当我后面补充没说XD
作者: weuichang (Wei)
2019-01-30 11:03:00
要看法院审理结果而定,如果认为甲过失重伤乙的部分有罪,丙的部分则因欠缺告诉而不受理,就没有审判不可分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谕知甲对乙的过失重伤罪,理由中说明他部不受理。判决确定后,一部有罪既判力及于他部,也就是丙无法针对同一案件追诉了。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9-01-30 16:24:00
怎么整个推文都乱掉了?
作者: eugene0813
2019-01-31 15:18:00
37特覆3722例,二者皆有罪&二者为一罪,则审判不可分。67年第10次刑庭决议,一行为只受一次审判。过失重伤仍为告乃罪,没告诉则无有罪可能,故无审判不可分。但仍得审有告诉部分。
作者:
hyk99885ggb
(joker)
2019-02-01 08:42:00
一部起诉效率及于全部不是吗? 丙的部分法院不受理判决吧?
作者: flyfoxtw (爱上古典乐)
2019-02-01 18:00:00
本题为甲对乙、丙各别犯过失致重伤罪,皆为告诉乃论。因乙已对甲提出告诉,检察官即会受理而签分侦办,构成要件若是该当,则会选择起诉或声请简判。另就丙未提出告诉部分,检察官纵知甲对丙涉有犯罪嫌疑,但因告诉条件有欠缺,并不会签分侦办,至多在犯罪事实栏完整叙述,并注明丙的部分未据告诉而已,法院亦不会就甲对丙的部分加以审判。职是,丙是否提出告诉,与甲对乙的部分无关。以上是个人目前依题意的想法,谨供参考。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9-02-01 19:08:00
查裁判书系统,案例事实如果是甲ㄧ行为致乙丙受伤,乙有告诉,丙未告诉,起诉书会写“未经告诉部分,与起诉部分有裁判上一罪关系,不另为不起诉处分”,判决书会写“未经告诉部分,与有罪部分为裁判上一罪关系,不另为不受理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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