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立院三读 最高法院将设大法庭 废除判例
记者吴政峰、彭琬馨/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行政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最高法院将增设大法庭,解决各级法院发生
法律见解不一的情况,取代现行的“判例”与“民、刑庭决议”。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
示,这是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没有判例之后,每个判决都一样重要。
“判例”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判决,对于法官的判决具有拘束力,“民、刑庭决议”则是最
高法院的内部会议,虽无法律效力,却有实质影响力,法官判决时均会参考且不会违背。
两者影响我国司法制度深远,而今面临大法庭三读通过,将会在新法生效当日正式废除,
走入历史。
吕太郎表示,判例废除后,代表每个判决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毕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
念,每位法官在判决做出的法律见解才是具体的,未来判决不再有高低位阶之分,意义重
大。为避免大法庭成员皆由资深庭长担任,三读条文明定,未来大法庭庭员兼任庭长者不
得超过二分之一。
修正案第五十一条之二明定,最高法院各庭审理的案件,经评议后采用的裁判基准之法律
见解与先前出现歧异者,该庭应将法律争议提交大法庭裁定,以统一各庭间歧异的法律见
解。
最高法院将设刑事大法庭(11位法官)与民事大法庭(1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则设大
法庭(9位法官),成员组成规定庭长不得过半,象征新旧融合,任期两年,仅审理判决
歧异与原则重要性的提案,且只处理法律争议,不管事实认定,作出裁定后,交回给终审
法院审理。
司法院指出,程序方面,大法庭应行言词辩论,也可以就专业法律问题征询专家学者意见
(应揭露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并引进不同意见书制度,在评议决定后,如果大法庭
其中成员有不同意见书,也会与大法庭裁定一并公布;效力方面,大法庭裁定对于提案庭
所提交的案件具拘束力,亦即提案庭应以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见解作本案终局裁判。
司法院强调,本次修法一并废除判例、决议制度,先前选编的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查考,
自本条文生效后停止适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则与一般裁判相同,若欲变更见
解,一律循大法庭的提案程序为之。
修正案将在总统公布后6个月实施,届时终审法院法官若认为法律见解有原则重要性,可
向大法庭提案;当事人若认为判决见解歧异或有原则重要性,也可向合议庭声请大法庭裁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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