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问题

楼主: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8-11-12 21:28:25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问题
想用理解的方式去记法条,但遇到一些无法理解地方,请各位大大解惑
第2条第1项:何谓公务所?只要是办理国家事务的算是吗?
例如:警察局、里长办公室?界
定范围是否有所限制?
第2条第2项:其他得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之诉讼?不了解…
第3条第1项: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财产或请求标的…。
前者是指动产,后者是指不动产吗?
第3条第2项:被告之财产或请求标的如债权,
以债务人住所或该债权担保之标的所在地,
视为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之所在地。
1. 不太懂得整句话意思
2. 前者财产是动产?后者标的是不动产?
3. 视为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之所在地。请问这句话的用意?在强调什么?
第4条:所提及的财产可涵括动产跟不动产吗?
第5条:现役军人的公务所是军营吗?
第6条:对于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人 (此人是指老板吗?),
因关于其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业务涉讼者,
得由该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例如:我向x牌汽车公共汽车(主营业所在台北)的台中分部购买一部汽车,
事后发生纠纷,属于台中法院管辖囉?
如两造都是商人、法人也可类推适用吗?
第9条:公司或其他团体(?指的是什么呢?)或其债权人对于社员,
或社员对于社员,于其社员资格有所请求而涉讼,
得由该团体主事务所或煮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前项规定,于团体或其他债权人或社员,
对于团体职员或已退社员有所请求而涉讼者准用之。
1. 不太懂得这整句话意思,可否大大们举例呢?
2. 社员资格争讼?
3. 团体职员?
第11条:对于同一被告因债权及担保该债权之不动产物权涉讼者,
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合并管辖。
1. 不太懂得这整句话意思,可否大大们举例呢?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8-11-12 23:55:00
管辖就念成这样,后面怎么办?
作者: Hawke222 (霍克)   2018-11-13 07:54:00
就是有问题才来发问。如果楼上没有可以帮助人家,也请不用如此的态度酸。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8-11-13 09:02:00
不然楼上来帮助他阿一楼只是说出大家的心里话而已
作者: kyz (冬天好容易饿)   2018-11-13 09:34:00
我建议还是找本教科书或逐条释义书唸会比较清楚
作者: Hawke222 (霍克)   2018-11-13 10:44:00
如果考试真的需要一点幸运或福气,我相信六楼实际且正向的建议,会让原PO感激于心,无形中会有被祝福的运气。相较于无建设性的酸言酸语,会令人产生怨念吧(+365)。就是不懂才需要问,不爽回复就按上一页离开阿。比学问、学识,比不完的。
作者: aaabcd (唉..)   2018-11-18 23:16:00
不觉得一楼回答有何问题..若用考试的角度..就真的如同一楼才管辖就念成这样...不知原po准备几年来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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