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问题求解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8-11-12 16:40:30
: : 2、甲是开车驾驶,乙坐副驾,但因甲专心开车没注意到车子准备要撞到丙,此时乙注意
: : 到了,但因乙对甲不满,故意不出声,果然甲就将丙撞死,乙该如何论罪?
: 乙不出声是属于不排除风险的行为,不是创造风险或加速风险,所以属于不作为犯
: 所以讨论乙对丙有无义务
: 管见认为车子虽然是甲开,但是乙坐在甲车上获得一定利益,因此应该要分担甲开
: 车创造的风险,因此乙对丙应有义务,因此乙应成立不作为杀人或不作为伤害致死
: 罪
以上的想法有严重的逻辑矛盾
如果认为
乙客观上:甲是开车驾驶,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驾且没出声 甲将丙撞死
乙主观上:甲是开车驾驶,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驾且没出声 甲将丙撞死
这样乙会成立不作为杀人或不作为伤害致死
那么换个情形 按照相同的逻辑 乘客乙对于司机甲撞人行为也有保证人地位
乙客观上:甲是开车驾驶,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驾且没出声 甲将丙撞死
乙主观上:甲是开车驾驶,因为乙看风景没注意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驾且没出声 甲将丙撞死
乙这时应该要成立不作为过失致死或伤害罪
什么?看风景的乘客竟然要对司机的车祸行为负责?
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了吗?
保证人地位来自风险排除的概念
不是说受有利益等于自愿承受风险排除的义务
没有人被别人载之后
就等于接受了对其他不特定人都负有排除司机所制造的风险的义务吧?
也没有人去买早餐之后(受有利益)
就必须对所有买早餐吃了拉肚子的顾客负责吧?
: : 4、甲是流氓,因买饮料没拿吸管,看到路人乙有吸管,于是上前推乙ㄧ把,乙跌坐在地
: : 后,甲将吸管抢走,问甲罪?
: 强盗罪或抢夺罪是保护个人财产法益
: 因抢夺物品是吸管,所损失财产甚微,基于微罪不举不成立犯罪
: 但是成立妨害自由罪
按照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和所保护的法益:财产法益+自由法益
就算侵害财产法益甚微 但是抢夺罪所侵害的自由法益很难说甚微
因此这里不能用微罪不举
: : 以上几题 在请高手帮忙解答 感谢感谢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11-12 16:48:00
副驾应该是没有作为业务的 道交条例没这东西 当事人没特约 也没危险前行为 怎么想都不可能论不作为犯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8-11-12 16:50:00
长知识了(  ̄▽ ̄)σ
作者: wea567 (我喜欢吃菜)   2018-11-12 17:03:00
我也想说乘客为什么要讨论不作为犯。感觉怪怪的
作者: ntc039400 (md1728)   2018-11-12 17:18:00
推!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11-12 19:08:00
第一个问题乙有没有成立犯罪我没有定见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11-12 19:08:00
除非是道路驾驶课的教练 不然想不出来乘客单纯搭乘的义务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11-12 19:13:00
第二个问题抢夺或强盗会造成自由法益和财产法益的侵害,所以一定是两个法益都受到侵害才成立强盗或抢夺。今天财产法益受到的损害非常轻微,课以刑罚不符合比例原则,所以在刑法上不应该认为财产法益受到侵害,那么剩下自由法益受到侵害,故应论妨害自由罪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8-11-12 21:02:00
在军营内副驾驶由上官押车,应该也会具有保证人地位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8-11-12 21:07:00
有一号判决ㄧ说乘客要论不做为==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8-11-13 17:12:00
前面那篇写成那样我快笑死了实际上撞死人的过失致死 没讲话的不作为杀人这部刑法轻重不失衡吗 每次写出来都是奇葩文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儿)   2018-11-17 10:53:00
先有保证人地位再讨论诫命的作为义务,乘客不能算危险共同体,纵然采较宽松的“社会相当性”见解,应该也不能该当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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