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谢亚轩案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8-10-13 19:59:17
※ 引述《benjamin1169 (阿呆名)》之铭言:
: 如题
: 法律上来说
: 在人群中开枪属于容许故意杀人
: 即使目标不特定也可以判杀人罪
: 其中的特点大概包含
: 1. 不在乎 2. 具有十足的危险性 3.结果可预期
: 那谢亚轩的案子,在市区飙车
: 是不是也有机会擦上边啊
: 对于杀人故意跟过失的认定是不是要改一改了
: 总觉得一直以来这样认定都有是把因果关系背起来
: 但其中一点道理都没有…
假如在人潮汹涌的大马路上,有人拿手枪往人群中没有瞄准地开三枪,我们还是会认为他
有杀人故意,这应该没有争议,就好像原po说的具有十足的危险性。那为什么在同样的地
方,酒后高速飙车,就没有杀人故意?
有人说因为酒后驾车的致死率,比往人群开枪低很多,但真的是如此吗?
  一个一吨以上的铁块,以时速60公里以上甚至破百的速度,行进几分钟甚至几小时
  vs.
  三颗金属颗粒,在空气中行进几秒
这两种东西在人群里乱窜,到底哪个致死率比较高?
何况以现代的医术,在市区中弹,除非是虽小一发中头或心脏等要害,否则有及时送医的
话,要致死没有想像中容易。甚至讲难听一点,现在给你一把手枪三发子弹,要你在二十
公尺左右打死一个人,在座各位能做到的应该不多,有打过靶的应该知道我在讲什么。
当然,我不是要说往人群中开枪没有杀人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这样都有杀人故意,那
为什么酒后在人群中高速飙车就没有?我们应该正视这种情况的致死率,并详细讨论个案
的状况,而不是用一句“酒驾的致死率低很多”“没有杀人故意”等咒语就解决,而且这
其实可以用科学实验证实:拿一群假人,先往它们开三枪开个三百次,再拿车往它们身上
撞三百次,看哪种撞况对假人们造成的伤害高就好。
总之,如果以致死率比较低作为理由,认为没有杀人故意,除非有科学实验证实,否则我
觉得很难让人接受。
作者: therookie   2018-11-28 23:31:00
现在这时间点带风向真的没用了 现实世界的风向早就变了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3 20:21:00
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动)   2018-10-13 20:36:00
法匠会来嘘你
作者: Zoro777 (快乐会传染^^)   2018-10-13 20:44:00
别担心啦 这件事情民众骂、法律系师生骂、法界骂连法院内部肯定也会骂 只是我们不知道而已人家地院法官 新手上路 给点机会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师)   2018-10-13 20:56:00
嘻嘻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0:56:00
跟致死率完全没关啊,故意是在检验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知与欲啊,闹区飙车常理来说行为人不会有杀人故意啊,因为这种杀人行为对自己伤害性很大啊,那你朝人群开枪很显然可以判断他有杀人故意。那当然通常状况是这样,但实际上还是要靠客观证据去定调行为人主观故意。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8-10-13 20:58:00
这要没有未必故意?行为人知道超速在市区内开车回撞死“人”然后还做没有故意??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0:58:00
然后本案警察以杀人罪移送检调只是为了甩锅而已啦,锅还是检院扛,怕刑责太低至少用185第二项吧...
作者: lawrence7373 (一羽毛)   2018-10-13 21:01:00
所以致死率哪时候被当成杀人故意的要件了?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10:00
a大 知道是一回事但重点是结果发生有没有违背行为人之本意,这里学说也很热闹啊,代表不确定故意跟有认识过失的区别很难说清楚,更遑论实际上适用到案件。所以只能用各种客观证据去支撑飙车撞死人有杀人故意,但这几乎很少可能出现,所以就现阶段来说我们顶多只能说飙仔只有过失,除非警察有蒐证到关键证据囉
作者: jiunyug (均)   2018-10-13 21:19:00
推楼上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26:00
S大,我举例很少飙仔会用飙车撞死人因为对自己伤害很大,这只是一种判断没故意的可能,实际上当然会有各种客观情事最后法院予以综合判断!然后打击对方的某种部位也只是一种证明行为人故意的方法而已,并不能轻易论断行为人究竟是何种故意,尤其是在普通伤害跟重伤害的案例上。最后你举的朝人群开枪跟自杀炸弹客其实很显然地可以认为行为人有故意,所以来比较飙仔撞死人的案件可能比较不恰当。疴你都说行为人有扫射行为,这很难不被认为没有故意吧...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10-13 21:49:00
人家好好跟你讨论 不懂在呛什么...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52:00
疴你也太激动了吧@@我上面有说飙仔不易有杀人故意的原因那只是其中之一啊,我也没说这就是个原则,只是就各种案例得出的结论很难有飙仔成立杀人罪的可能啊。然后你提到的扫射跟自杀炸弹客的案例,说真的,此等行为很难不被认为不具有杀人故意吧@@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语的说书猫)   2018-10-13 21:54:00
科学检验最多只能用来检验"因果关系",无法用来定义"行为"的社会意义。而"超时加班后精神不济开车"跟"饮酒开车"跟"竞速飙车"的社会意义同样都是"危险驾驶"。若照原po说的用科学实验来检视行为致死机率高低去判断有无杀人故意,那刑法的故意理论体系就可以完全扬弃了,以后要认定有无故意,就把该行为实验个一百遍,统计一下,致死率超过五成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就好惹,超棒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54:00
然后讨论法学的前提就是要冷静跟独立客观啊,轻易诉诸于感性时,那样也不用法院了,直接线上投票判决吧-.-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10-13 21:54:00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02600111.pdf徐育安的文章 没空可直接看最后面结论
作者: yuki921 (我原来还留在原地)   2018-10-13 21:56:00
对人群开枪,这行为本身会直接联结死伤结果;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8-10-13 22:00:00
开枪与超速飙车相比,别忘了刑法有其谦抑思想。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10-13 22:01:00
致死率可以是综合判断的一种标准 但不是唯一标准
作者: yuki921 (我原来还留在原地)   2018-10-13 22:03:00
闹区飙车,似乎还得加上失控等因素才联结死伤结果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10-13 22:03:00
刑法的故意 和一般人心中想的故意 不能画上等号
作者: Zoro777 (快乐会传染^^)   2018-10-13 22:09:00
你们讨论的问题 在德国根本就是小儿科.不知道在气pupu啥有些案件的故意与过失 本来就“难以认定”!!!!!!!!!!!!!现在要是有人要是可以肖想 可以一刀两断故意、过失那肯定是你法律读得太浅!!!
作者: otakunan (长颈鹿妈妈)   2018-10-13 22:20:00
台湾过失致死的刑度真的太轻了
作者: Zoro777 (快乐会传染^^)   2018-10-13 22:21:00
易台大还补一枪 窃盗罪刑期五年以下 比过失致死还重由此得证 台湾人命不值钱
作者: Hzy1004 (我是一只鱼)   2018-10-13 22:27:00
易台大常说的 每个人的价值判断都不同 互相尊重吧
作者: Zoro777 (快乐会传染^^)   2018-10-13 22:40:00
每个人的价值判断都不同 这还须要易台大来讲...Orz
作者: imhank (Hank)   2018-10-13 22:40:00
就185II 是有什么好吵的
作者: Zoro777 (快乐会传染^^)   2018-10-13 22:41:00
挂他的名字 讲一句废话 不知道用意何在
作者: jackass1113 (稍纵即逝 )   2018-10-13 22:54:00
黄荣坚的意欲无用论才是真理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08:00
怎么看都是过失,只是台湾过失判很轻;同归于尽圣战士才是故意
作者: Hzy1004 (我是一只鱼)   2018-10-13 23:14:00
我也不知道有啥好吵的啦 嘻嘻 都还没个结论你们就讨论的好高潮 呵呵呵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3 23:28:00
若真的无杀人之欲,就不会无故乱飙车了会乱飙车,就有杀人之欲,至少是有侥幸心态补充:尤其在闹街乱飙车当初连胜文枪击案,台下有个观众被打死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33:00
楼上要不要先定义飙车? 甚至大家有共识的话就直接写入刑法呀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3 23:33:00
枪手以过失抗辩,法院判间接故意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35:00
别拿枪击案来类比, 除非台湾平常就允许民众把枪带在身边玩耍
作者: frank86317 (基隆金城武)   2018-10-13 23:38:00
呵呵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3 23:39:00
酒驾、超速跟持有枪械都是不合法的,可以类比杀人是开放构成要件,驾车杀人跟开枪杀人都一样作答时,不宜动辄叫出题老师去修法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47:00
刑法很少在类推, 考试做研究就不讨论了, 实务是看法条在判的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爱✡小南C~♥)   2018-10-13 23:49:00
不确定杀人故意如果成立 接下来都会很难判 那携带枪械结果弹出自动发射在闹区,算不算不确定杀人故意?在西门町广场闹区没执照表演特技铁圈大回旋,结果飞出去打死人,算不算不确定杀人故意?小吃店煮食物时未按规定安全程序,以致多人食物中毒多人死亡,算不算不确定杀人故意?这样过失致死全部变蓄意杀人,以后只要死多一点人就开始乱判一通,不用法理也不用逻辑,更不用根本个别案件适用法律,只算人数跟民意就好啦 根本暴民
作者: jackass1113 (稍纵即逝 )   2018-10-14 00:01:00
不会难判,未必故意要辅以可能性理论,你举的例子可能性都非常低...
作者: Chowchingg (Chow)   2018-10-14 00:02:00
一直让我误以为是萧亚轩
作者: generals129 (Breathe again)   2018-10-14 00:06:00
这篇到底在工杀毁 有人可帮翻译吗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语的说书猫)   2018-10-14 00:09:00
疴 南西竟然跑来国考版?不会是也要考国考吧=..=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8-10-14 00:11:00
难道黄老师才是先知吗?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爱✡小南C~♥)   2018-10-14 00:16:00
不会建构出死亡风险的判断基准是啥 路上带枪不算什么才算 在大街上乱甩足以杀人的凶器 不算死亡风险?客观构成要件该如何定义可能性?实务上要怎么执行可能性的判决 更重要的是,这种可能性的出发点,现在是建立在因为舆情譁然的情况下所设立,假如可能性客观要件立法且判决,一旦又未符合舆情,是否又要回到以前的判断基准?所有适用可能性法律的情况又要在立法定义一个判断基准?你怎么知道不小于 不小于是怎么定义的,飙车有致死率的调查?还是有带枪突然发射率的调查?你的立论基础有正面吗?哪来的重哪来的轻 都是你自己幻想的?你所有的立论都是自以为的客观理所当然,在学理跟具体案件上根本没办法证明孰轻孰重,如果台湾真的要这么干就像美国一样加入民选法官,也不用按照法律了,就按著一般人所认知的理所当然,然后假装自己还是一个文明社会就好了
作者: OhMyHair (QQQQQQQQ毛毛毛毛毛毛)   2018-10-14 00:33:00
直接END 说这么多 到时候还是依法办理 过失致死 谢谢指教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4 00:36:00
医师有时会利用机会做卫教,法院发言人何不安排30分钟做法教?每次都是很匠气的把稿子照唸, 没概念的民众当然还是气pupu阿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语的说书猫)   2018-10-14 00:38:00
疴,在讨论风险高还低之前,不是得先讨论该风险制造/提高是法容许与否吗?别激动,理性讨论法教30分钟是能教个鸟毛,到时民众解读错误,又会说"啊你们法院上次不是这样这样讲"法普教育是必须的的,但不是30分钟就能解决滴
作者: cds730628 (hush008)   2018-10-14 00:42:00
人群中开枪是瞄准人群,相较于人群中飙车时是闪躲人群,这是两行为本质上的差异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0:43:00
如果用致死率来判断有没有杀人的未必故意?那医生执行高致死率(成功机率很低)的手术只要失败了就会有杀人的未必故意?是这样吗ㄏ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语的说书猫)   2018-10-14 00:47:00
楼上,所以行为的"社会意义"到底为何才会很重要啊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爱✡小南C~♥)   2018-10-14 01:24:00
试问刑法的判断基准为何可以不明确?更何况是牵涉到可能判处死刑的刑法?到底在供三小你既然承认了判断基准不明确,就说明此法根本无法正常运作,尤其是刑法上,若是如此不明确,怎么能产生人民正当确信?又刑法几无类推适用,可能性案例若牵涉不同类型不同案件,是否又被拿出来类推适用,若无法类型化,此种可能性理论就只是在无理取闹而已,不如要求修正有关交通法规的各类法条台湾的法律就是这样?试问要求改变现状的是你,在这边骂的也是你,我目前不是在讨论你想改变现况吗?还是说你根本就听不懂别人在说什么呢?
作者: white101 (疯狂白白II)   2018-10-14 05:46:00
间接故意:预见其发生,而不违背本意有认识过失:虽预见其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飙车就有遇见可能会撞死人,但确信他技术不会撞死人,所以为有认识过失,论过失致死,结案
作者: KKsnow (要冲两千分了!!)   2018-10-14 07:34:00
楼上应该是具有多年实务经验的大法官,说结案就结案用的还是一般人网络上就可查询得到的刑法法条还不用更改任何一个字,果然大法官一出手,便知有没有真不晓得,大家法律系为一张考试及格证书,辛苦那么久要干嘛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8:15:00
手术不是降低风险的行为吧,降低风险是降低既存风险吧,病人的死亡风险,跟医生开刀导致死亡的风险根本不一样吧(不要跟我说反正都是死),不然为什么还要讨论医疗行为是不是伤害行为,就算退一步如你说的是降低风险的行为,那跟讨论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故意过失)有什么关系,是不是搞混主客观要件了阿
作者: alonelykid (咩咩)   2018-10-14 08:38:00
人家好好解释不合你意就说别人跳针自己都讲故意主观难以证明了还要扩充故意的解释范围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8:43:00
就算照你说的好了,搓掉也是就客观要件部分搓掉吧,但不是在讨论主观因素吗,还是你说客观要件不该当就不用再管主观要件了?那是不是医生不管怎么样都不会该当过失伤害或过失致死?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4 08:45:00
早安,建议可以研究一下连胜文枪击案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8:49:00
还有的是你明明就从头到尾都在用”因为致死率极高”来说明这样一定会有未必故意阿ㄏ
作者: KKsnow (要冲两千分了!!)   2018-10-14 09:11:00
Objection! 你不能用你的主观代替他的主观你不是被告 你无法代替被告发言你根本就把你的主观强加在客观事实上了故意过失有些个案本就难以区分 如果你自认可分得一清二楚那些因为你看得个案太少!台湾的毒蛮牛案 在有毒饮料外瓶上贴有“有毒 会死 勿喝”请问结果发生之后 他是故意还是过失德国的偷儿勒死屋主案:两小偷只想偷东西,早已设想万一被屋主发现怎么办 1.用花瓶砸晕 结果无效 2.用皮带勒他结果不慎勒死 法院判故意 小偷说 只想偷东西 如果要杀他何必事前讨论被屋主发现的万一措施两小偷是在偷完离开时 才发现屋主已死 请问是故意或过失真的是学很浅薄的人 对于故意过失的分辨能力 一个比一个有自信!!!德国案:难道你不知道 用皮带勒住他人脖子 容易勒死吗法官作以上认定 小偷说只想勒晕 此案于德国也是争论不休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4 09:37:00
法律是社会科学,应容许一些裁量空间,相互尊重囉
作者: jialuo (心有牛肉面)   2018-10-14 10:15:00
主体在交通繁忙尖峰时段飙车竞速,对于将有伤害他人生命致死的行为结果毫不在乎,有预见可能性,我认为是未必故意
作者: dynabook (物皆有时)   2018-10-14 10:52:00
讲了一堆,法官要你死你就死,要你活就活,问题一直都是法官的脑子,而不是法条。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8-10-14 11:02:00
未必故意跟有认识过失其实就是机率问题,朝人群开枪打中人,一般人认知机率有多高?在市区内飙车撞死人,一般人认知机率有多高?市区超速违规超车的人有多少,是不是一有这行为就被评价成杀人未遂?闯红灯肇事撞死人案例上也很常见,是不是一闯红灯就未必故意,构成杀人未遂?主观问题还是以客观证据来举证...行为后在这过程中,有没有尽量去避免结果,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不就是认定的关键...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8-10-14 11:40:00
重点是:要有证据证明就算“撞死”人,也不违被告本意。如果没有此证据,不能将185的主观,直接连到271的主观
作者: howard1989 (BEN)   2018-10-14 12:32:00
谢谢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10-14 13:04:00
法官想要怎么判自然会找到民国X年 或是沪字等等判例想要考古都可以判他死 不想判只要可教化就好所以个肥主张把主客观混合理论的主去掉 就刚好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4 13:52:00
好像曾说想耍坏、当坏人自称坏小孩,在市区以破百时速竞赛
作者: running9977 (LL66pu!uunr)   2018-10-14 19:00:00
手枪有效距离25公尺其实大家都知道是过失致死但在新闻风头上没人敢这样送 会被骂爆一顿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4 19:52:00
马面朝胜文脸射击,穿出打死台下观众,判有杀人故意马面不认识台下观众,也没想到胜文脸皮这么薄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10-14 19:54:00
铁块和铁砂比还蛮有说服力的耶
作者: rayneee0411 (rayneee)   2018-10-14 21:22:00
如果没有其他危险的跨越车道举动,单纯飙车这行为也太难定义,应该要说超速~~楼上有开车骑车的人来自首谁在市区从没超过速限喔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10-14 21:43:00
若照原po推论,是否任何与谢男相同之行为,即便无人伤亡,仍均需以杀人未遂罪送办处理?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8-10-14 23:54:00
所以假车祸向来都是诈保的最大宗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10-15 03:28:00
我想问,谢嫌对于“失控”一事有所认知吗?若其虽有认知,但却确信自己不会失控,但结果还是失控撞上导致伤亡,是否就是你所谓的故意?此与刑法14条第二项差别为何?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15 09:06:00
你们新闻没看完整,他是从车厂出来的,新闻去采访老板的时候已经说他煞车有问题,他如果在笔录说他是煞车打滑的话就决定过失的走向了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8-10-15 10:51:00
如果他一开始就知道煞车有问题,还有在下班的市区竞速,也不是不能解释成有容任的情形的另外,我个人建议大家可以去看看实务上关于帮助诈欺的判决,未必故意和有认识过失,其实就存于法官一念之间而已,真的要推成未必故意,在论理上也不是写不出来的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10-15 10:54:00
你的假设是是事实还是被告抗辩?如果他真的如同马戏团一样能办到这种三小时扫射都不会射到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因而不小心打到人,说是过失好像也没什么不妥阿XD如果只是被告抗辩,那就是无效抗辩而已
作者: birderent   2018-10-15 15:13:00
不专业提供意见,请您想想罪疑唯轻原则+刑法19条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10-15 18:29:00
我已经回答了阿,无效抗辩就是在告诉你构成杀人罪,那你能回答我的问题了吗?
作者: bonoo   2018-10-17 02:06:00
无法认同这篇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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