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不作为杀人vs遗弃致死

楼主: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7-20 19:36:28
各位前辈好
以下题目出自98律师
甲因厌烦同居人乙女的二岁儿子丙哭闹,某日甲与朋友喝酒后返家想要上床休息, 见丙
哭闹,一脚将丙踹下床,虽见丙的头撞及床角出血不止,但见丙不再出声,于 是翻身倒
头就睡。乙女因怕打扰甲睡觉,将丙移至客厅沙发上。二小时后乙发现丙 已脸色发黑,
始急忙将丙送到医院急救。医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了,遂通知警 方,甲告诉警察丙
是自己从床上摔下来的,他喝醉睡着了根本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请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分
析甲、乙二人成立何罪。
本来有看过相关网友跟老师的拟答
但对于甲的罪责标准见解却都不一致
有说成立杀人既遂不作为的
也有仅成立伤害致死
也有伤害+遗弃致死的
小弟我的管见是
因为甲按题示仅因丙吵闹将其踢下床
并没有明显之杀人故意
且因酒精导致辨识能力降低
应无作为可能性
不成立杀人不作为
而依100台上7326决
伤害致死跟遗弃致死之区别
应视死亡结果与伤害或遗弃两行为间是否具相当因果关系
依题示,医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
无法断定是否若有送医即可获救
应可认死亡结果与遗弃行为无因果关系
甲应成立伤害致死及294第一项有义务遗弃(此处的有义务是按15条二项的危险前行为)
但总之
我的管见写完再参考其他人的拟答
还是觉得观念很乱
杀人不作为、伤害致死跟遗弃致死 这三者到底要怎么分
还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教
谢谢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8-07-20 20:35:00
行为人主观?
作者: jason88633 (ColorMilk)   2018-07-20 20:58:00
其实....你开心就好,只要把自己想法通通列出来,应该能获得青睐,毕竟连最高法院都有不一样的见解了!能自圆其说加说服别人就好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20 21:09:00
同Jason看法,除非题目有给线索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20 21:55:00
看pinhanpaul今天喝到几点XD杀人的部分可以先直接排除,因为杀人是故意行为,但本题并无杀人故意的描述(也看不出来有未必故意)。
作者: allena840214 (八八)   2018-07-20 22:25:00
同意jason88633 刑法考试本来就不是考事实认定是在考法律 只要把判断标准写出来 你的结论符合标准 都会有一定的分数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20 22:46:00
这边对于甲小弟有不同看法,将丙踢下床之行为,论伤害罪;对于将丙踢下床后不救助之行为,就算甲仅是同居人,能否属密切生活关系纵有争议。惟甲将丙踢下床,已具危险前行为的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形成。又丙撞到“头”而“流血不止”,甲应对丙可能发生死亡有所预见,并容任其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且有救助可能却不为之,成立不作为杀人罪。另外,有老师说过,喝酒跟喝醉是两回事,依题意,甲只是喝酒,被抓到后才辩称喝醉,行为时应具有行为能力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20 23:16:00
大家题目做多了都把人想的好坏喔,是我太傻太天真Q.Q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20 23:27:00
我觉得如果题目把主角描述的很坏 就是想看你怎么论罪271,277II,294II三个罪名都有模糊地带。像我把甲“倒头就睡”解读为容任,所以主观上具备间接故意;若否,则应属有认识过失,结论就可能变成277II。我觉得重点不是最后成立何种罪名,而是题目事实涵摄的过程。我也没有很懂啦,大家一起讨论QQ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20 23:59:00
OK啦,刑法是容许性最高的科目。论理逻辑一致最重要。与其求写对,更应该注重的是不要写错。刑法老师都很嘴。像是如果你觉得有过失,就不能去写杀人。至于是过失还是故意,其实就看你的解读,不用太拘泥。
作者: somia012 (Ravenclaw)   2018-07-21 00:01:00
因为受害人是儿少,我会偏向刑责比较重的写法(写自己良心爽的)至于分数是看整题的铺陈逻辑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07-21 00:21:00
今天没喝,不如就论甲成立“过失杀人罪吧”(误我觉得要论杀人罪的话,甲无法论不作为犯,先姑且不论是否有杀人故意(依题目看起来似乎没有),但因为他同时有作为(踢人)和不作为(放置PLAY),不作为行为会被作为行为吸走,故仅能以积极行为论作为的杀人罪我会选伤害致死罪下题,因甲应仅有伤害故意,且有预见加重结果的可能性。如果要论遗弃致死,感觉很麻烦
作者: betty200366   2018-07-21 07:04:00
我的认知和 zero大大一样但律师考试又看考官想法是什么!或许答案不一。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8-07-21 10:54:00
题外话:不要忘记刑分加重
作者: alexpika (G良)   2018-07-21 23:40:00
Pinhanpaul有喝没喝脑袋都好清楚
作者: ssaamm810130 (买一送八)   2018-07-22 13:57:00
100年台上2643号判决 故意犯杀人或伤害后,不将被害人送医,不成立不纯正不作为杀人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23 23:58:00
该判决系因法院认“无杀人故意”所以才不成立,跟遗弃与否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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