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约和通谋虚伪)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20 16:16:12
感谢T大的详细补充(有民法老师可以问真幸福),我的天龙八部跟民法老师已经佚失很久
了,仅就手边资料跟一点个人看法略同大家分享,也再次感谢名侦探EOMing的强力代打。
老样子,结论先下:应涂销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因丙并未取得所有权。
本案事实来自于(72)厅民一字第 0119 号,全文如下:
法律问题:
甲因债台高筑,为图脱产与乙订立虚伪之买卖契约,将甲所有土地一笔出售予乙,并登记
与乙指定之不知情之丙。甲之债权人丁发现,乃以甲乙间买卖系虚伪意思表示为由,代位
甲诉请涂销丙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之请求有无理由?
讨论意见:
甲说:按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债务人得以由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
第三人,民法第二百七十条定有明文。甲既得以其与乙间之买卖契约系虚伪意思表示对抗
受益之丙,则丁自得代位甲行使权利,请求丙涂销所有权移转登记。
乙说: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条所谓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系为保护第三人起见,将
登记事项赋予绝对真实之公信力。本件丙既系善意第三人,其信赖登记而办妥移转登记,
依法应受保护,丁不得请求丙涂销登记。
结论:采甲说。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第三人之受益系以契约有效为前提,虚伪
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但书虽规定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惟此第三人
并不包括第三人利益契约之受益人在内,故本件契约在当事人间既属无效,受益之第三人
即令系善意,债务人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以其无效对抗受益之第三人,研讨结
论采甲说,核无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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