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akikosuwanai (一切都会成为过去。)》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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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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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请问大家下列案例是否为刑诉260之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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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一行为寄发5张金融卡给乙诈欺集团成员,
: 乙施行诈术,致ABCDE等五位被害人陷于错误而付款,
: 问:
: ABC对甲提告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后,
: DE是否仍得对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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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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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所称之同一案件,系指同一诉讼物体,
: 即“被告与犯罪事实均属相同者”而言,
: 亦即指“事实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内;
: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经检察官以行为不罚为不起诉处分者,
: 即与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关系,自非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所称之同一案件,
: 检察官就未经不起诉处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诉,并不受上开法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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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法:
: 以一行为寄发,致ABCDE五位被害人受害,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为想像竞合,
: 这不是裁判上一罪吗?因此,得出DE可对甲提告的结论。
: 但,若DE对甲提告成罪,但ABC提告不成罪,
: 不是会对甲的一行为造成歧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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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筋打结了,不知如何处理,烦请大家指点,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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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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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贴的实务见解
就是92年第1次刑庭决议
不起诉并无单一不可分的效力,因为侦查中没有犯罪事实不可分的概念
至于D、E对甲再行告诉,并不会造成同一行为歧异评价。
因为此时,起诉效力会及于A、B、C的部分,有个重要的字号:43台上690判例
这个判例就在处理这种情况,让起诉的效力突破先前不起诉的处分
换言之,针对未确定的部分(D、E)起诉,重新回归267条单一不可分的适用。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