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集会游行法第9条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5-26 23:38:30
试回答如下,如有错误,还请不吝指正:
一、两个马子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要先有一个观念,无论是“许可/报备”与“事前/事后”是两个马子的事。许可跟报备,在本质上都还是事前管制,只是宽严有别,不管跟其他妹子约约是需要得到女友(如果有的话)的同意或是口头报备,一定都是要事前为之,如果等到事后就只剩行政罚或行政执行的问题了。
而回到原PO的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混淆,是因为关于偶发性集会的定义,在释宪实务中,前后(释字445、释字718)其实并不相同。严格来讲,在释字445号的世界里,虽然是用“偶发性”集会的名字,但其实表达的是“紧急性”集会的概念,标准的嘴里吃的是饺子(偶发性)心里想的是嫂子(紧急性)。如果没有来回参照,其实真的满容易混淆的。
二、释字445号(集会类型二分法:一般/偶发)
我们先看当时81年版的集游法第9条1项规定:
“室外集会、游行,应由负责人填具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于六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因天然灾变或其他不可预见之重大事故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于二日前提出申请:”
启扬法院在释字445号解释文末段指出:“...惟集会游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因天然灾变或其他不可预见之重大事故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于二日前提出申请。’对此偶发性集会、游行,不及于二日前申请者不予许可,与宪法保障人民集会自由之意旨有违,亟待检讨改进。”
合并观察可知,81年版的9条1项本文指的是“一般性”集会游行,但书指的则是“偶发性”集会游行。大法官认为,若重大事故事出突然,火都上来了,马上就要秀一波,(这种集会的性质用李震山大法官提出的意见书中的说法是:“是人类最自然、最原始且最需保护之集会自由权”),怎么可能再等两天,虫都上脑了,所以“两日前”这个时间要求不合理,于是直接下结论:“许可制于偶发性集会、游行殊无适用之余地”,这个规定需要检讨改进。
但都说虫都上脑了,这会是偶发的吗?是紧急(嫂子)!
三、释字718号(集会类型三分法:一般/紧急/偶发)
大法官拍桌子的声音,因为办公室很近,立法者听到了。所以有了91年版的集游法,我们先看一下:“室外集会、游行,应由负责人填具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于六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因不可预见之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请之限制:”
91年版在1项但书做了两个小修正:
1. 类型的要件
第一个是将要件从“因天然灾变或其他不可预见之重大事故而有正当理由者”改为“因不可预见之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者”。这个文字的修改,铺垫了“紧急性”跟“偶发性”集会的区别空间,也就是原PO最关心/苦恼的问题。
在释字445启扬法院的时代,最先区别“紧急性”跟“偶发性”集会的,是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大意是:对于“很急的那种”集会,跟其他国家相比,要求两天不为过;对于“没带头的那种”,我们也会依集游法第26条:“集会游行之不予许可、限制或命令解散,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权利与其他法益间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妥适处理。但在该号解释中,启扬法院有意或无意地未予区隔。
直到释字718的时候,浩敏法院,保障人权更进一步,延续了释字445的帅气结论:“许可制于偶发性集会、游行殊无适用之余地”,不确定是受到了德国学说的影响还是内政部的影响,把释字445刚刚那句帅话里的偶发性集会,再细分(其实就是扩张)成两种类型。
将第9条但书解为“紧急性”集会(事起仓促型),然后把“没带头的那种”(自发聚集型)另外拖出来打,称之为“偶发性”集会,认不在但书之列。也就是认为这两种性质的集会都在释字445的涵摄范围内,没有许可制的适用。
2. 期间的要件
第二个是将“两日前的提出要求”直接删除,但至此并不是改为不需要提出申请喔,因为依照第12条2项之规定,还是要提出申请,只是在“规范上”没有压时间,但因为12条2项是要求主管机关在收件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做出决定,所以实际上操作的结果是:不论你最自然且原始需要被保护的集会自由权有多想快速秀一波,就有可能被主管机关先“卡”二十四小时。
这个部分,浩敏法院延续了启扬法院的思路,“远水难救火,现在就给我”,认限制仍是过重,而有了现在我们在《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第四点中看到的:“紧急性集会、游行之申请,主管机关应于收受申请书即时核定,并以书面通知负责人。”
至此,在释字718时,已正式将集会类型三分为:一般/紧急/偶发,效果各异。
一般集会:中华电信,抽号码牌,照顺序来,申请许可。
紧急集会:事出突然,且战且走,即时报备,同步作业。
偶发集会:首谋已死,有事烧纸,无从申请,事后处理。
※ 引述《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之铭言:
: 集会游行法第九条但书,【但因不可预见之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
: 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请之限制】
: 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 第二点
: (一)偶发性集会、游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经召集而自发聚集,且事实
: 上无发起人或负责人之集会、游行。
: (二)紧急性集会、游行:指因事起仓卒,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其目的
: 之集会、游行。
: 我的问题是,到底第九条一项但书到底是偶发还是紧急
: 我看讲义立法要旨是讲保障偶发性
: 写选择也是以偶发性为题干在出(EX:偶发性集会游行16条救济时间..)
: 但看处理原则比照集游法应该是紧急性(当初上课也是讲紧急性)
: 我借用一下【一起读判决】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 第二,第9条第1项但书及第12条第2项:这两条一起看的话,“紧急性”集会游行仍然要
: 事先申请,并且可能要等24小时。
: 真是...
: 偶发:目前不用事前申请
: 紧急:用第9条一项但书+12条二项+救济16条各项但书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27 01:28:00
感谢!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5-27 04:20:00
718 李震山大法官的意见书 超推 但是看到好累...
作者: teng1970   2018-05-27 09:51:00
作者: michael7788 (Michael)   2018-05-27 14:00:00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8-05-27 16:33:00
真希望国考板都是这些po文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8-05-27 19:19:00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8-05-28 00:03:00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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