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自杀是独立罪名本质仍是帮助之犯罪,故必有决意自杀之人,但毋庸论及
正犯之违法从属问题。
本件,依题示似可推论乙并无事前形成自杀决意,且无嘱托之情形,故甲之
行为乃促使乙死亡结果发生,全程掌控之关键性角色,应论以杀人既遂之罪。
本题尚有提到中止未遂问题,因中止未遂学说甚多,若以主观法敌意程度及刑罚特别预防
之矫治观点,似可减轻其刑,适用中止犯。但依文义解释,我国刑法乃限制结果不发生,
虽然在罪刑法定主义下,通说认为有利可以类推,但,显然已逾越文义解释范围及立法者
之意思,故应论以不成立中止犯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