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 民法之释义与编纂 元照出版
上面有好几个地方我看不懂
1.
(P.165)
在法定要式的情况, 只有中断缔约严重违反诚信, 才有可能成立信赖稳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中断缔约是基于重大事由, 则中断者一定不负信赖损害赔偿义务.
=> 什么是"严重违反诚信", 什么是"基于重大事由"
违反诚信就是违反了, 严重违反是在说????
重大事由不就是违反诚信吗? 法条有讲"重大事由"是哪几项吗?
2.
(P.166)
按民法第91条、第110条及第247条第1项都规定了自己的信赖对象, 且限定自身于该对象:
"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 "善意" "信契约为有效", 民法第245条之1第1项也规定了自己的
信赖对象, 且限定自身于该对象, 亦即"信契约能成立"
=> 什么叫规定了自己的"信赖对象"?? 限定自身的意思是??? 举那些引号里的法律条文
说"亦即".......嗯 什么意思?
3.
(P.154~155)
民法第245条之1规定是否只适用在契约不成立的情形? 关于这项问题的答案, 有肯定与
否定见解.
=> 肯定是讲什么? 否定是讲什么? 都没讲.
若认为, 契约成立时, 这条规定并无适用的余地, 则法律行为无效就不是信赖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无效或不成立才是其成立要件.
=> 这句话是在绕口令吗?? 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 不是有包含法律行为无效吗?
竟然先否认无效非要件, 又说无效或不成立才是要件.....讲话是这样讲的吗?
4.
(P.155)
德国民法第284条关于徒劳费用赔偿的规定, 属于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的性质.
这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中一个成立要件是, 债权人享有损害赔偿替代给付请求权.
换句话说,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这项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 最后一句不是废话吗? 而且跟前面论述也不搭嘎, 没有因果关系.
再者, 无论在债务法现代化法施行前或施行后, 德国联邦法院都认为, 纵使契约有效成立
, 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能成立.
=> 怎么自打嘴巴了呢? 前面好几篇在说契约无效才是信赖利益的发生, 这里又打枪?
尽管如此, 无论在债务法现代化法施行前或施行后, 都有认为, 契约无效是信赖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 本来契约无效就是信赖利益的发生阿 什么叫尽管如此 又干麻讲无论施行前施行后?
其次, 通说认为, 德国民法第311条第2项及第3项关于缔约上过失的规定, 不只适用在
法律行为无效或不成立的情形, 也适用在法律行为成立且生效的情形.
=> 这段话天外飞来一笔, 信赖利益跟缔约上过失跟法律行为无效或不成立全搅在一起?
然后书上竟然在P.156开始讲民法第113条规定实属赘文................. ==
我真的没办法读懂书本变成这样子的逻辑.............
这样我如何考得上律师?
逻辑都不通, 然后又天外飞来一笔, 又自创词汇, 又翻译外国法条...............==
无语问苍天
您看的懂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