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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5-04 16:54:57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会议不受理决议第一案摘要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2656&flag=1®i=1&key=&MuchInfo=&courtid=
声请案号:
会台字第13668号
声请人:立法委员林为洲、林德福、蒋万安、李彦秀、曾铭宗、
孔文吉、林丽蝉、吕玉玲、张丽善、李鸿钧、陈怡洁、
廖国栋、罗明才、杨镇浯、费鸿泰、赖士葆、许毓仁、
徐志荣、郑天财、陈宜民、蒋乃辛、卢秀燕、吴志扬、
马文君、柯志恩、陈雪生、王育敏、江启臣、陈超明、
黄昭顺、颜宽恒、陈学圣、王惠美、王金平、许淑华、
徐榛蔚、高金素梅、周陈秀霞等38人
不受理决议日期:107年5月4日
事实背景
1. 立法院于民国(下同)106年7月5日三读通过前瞻基础建设特别条例(下称系争条例),行政院于同年7月11日通过中央政府前瞻基础建设计画第1期特别预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下称系争预算),函请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于同年8月31日三读通过系争预算,经总统于同年9月13日公布。
2. 声请人认立法院于106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31日审查并通过系争预算之程序有重大瑕疵之违宪疑义,于同年9月25日向本院声请解释暨暂时处分(急速处分)。
3. 声请人嗣于107年4月19日另以释宪补充理由书主张106年7月7日公布施行之系争条例违宪,并声请解释。
理由
1. 按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声请解释宪法,须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始得为之,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下称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定有明文。
2. 立法院议决系争条例及系争预算时,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为112人,是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至少应为38人。
3. 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由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声请解释宪法,究其立法意旨,系基于少数保护之精神,使确信多数立法委员表决通过之法律案有违宪疑义之少数立法委员,于法律案通过并经总统公布生效后,得向本院提出解释宪法之声请,以达维护宪政秩序之目的。立法委员基于维护宪政秩序及法治原则之职责,于审查预算案时,针对行使预算案议决权,其主张经表决未果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员,认多数通过之预算有违反宪法之疑义,得向本院声请解释。
4. 有关系争预算部分:
(1)
系争预算业经立法院通过并经总统公布,形式上相当于法律。立法院议决通过相关法律案或预算案时,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员,行使职权并投票反对,且确信多数立法委员表决通过之法律案或预算案有违宪疑义,依上述少数保护之意旨,固得依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向本院声请解释。但依立法院公报所载之会议纪录(参附表一),声请人38人中之1位立法委员并未参与系争预算(包括不再处理案)在系争二读程序之任一表决,其既未行使职权,即不得计入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之声请人人数。是本件声请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
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之声请要件已有所不合。
(2)
原或曾持反对立场之立法委员,如于最后表决议案时,改投票支持议案之通过,而成为多数,自不得再以少数立法委员之地位声请解释,否则亦有违上述少数保护之立法意旨。立法院院会于系争预算二读程序就上述不再处理案之各该议案进行重付表决或其复议之表决时,反对之声请人均已不足现有总额三分之一(参附表一、二)。衡诸少数(指其主张经表决未果者)保护之立法意旨,声请人之声请本院解释系争预算二读程序之上述部分有违宪瑕疵,立法院应重新审议部分,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职权”声请要件亦有所不ꘊX。
(3)
声请人有关指摘院会主席迳自适用内政部公布之会议规范第53条规定部分,查适用会议规范第53条规定一事,曾经院会表决通过,并非主席迳自适用,此有立法院院会纪录可稽。声请意旨另指称立法院审查系争预算一读程序中,行政院院长未向立法院报告并备询;二读程序中,院会主席迳自决定依岁出通案、各款、岁入及主决议之顺序议决系争预算,以及院会表决通过“不再处理权宜及秩序问题”与“不再处理散会动议”之提案等,均有违反职权行使法、预算法及议事规则之瑕疵,或仅泛泛指摘系争预算之审查违反法律,或抽象主张其宪法第63条之提案权及议决预算权限遭
剥夺,而未具体叙明如何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有牴触宪法之疑义。核其所陈,均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声请要件仍有未合。
5. 有关系争条例部分:
不论是以系争条例之二读或三读程序之表决结果计,当时曾投票反对者均不足38人(参附表三)。是以就系争条例声请解释部分,核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职权”声请要件已有所不符。另声请意旨指摘系争条例第1条及第4条违反授权明确性原则,又指称系争条例第5条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部分,亦仅抽象主张系争条例违宪,而未具体叙明如何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有牴触宪法之疑义,核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声请要件亦有不合。
6.
至声请人主张院会不应适用会议规范第53条规定及立法院议事规则第37条第1项规定,且错误解释立法院议事规则第10条规定部分:按各国国会之议事规范,除成文规则外,尚包括各种不成文例规,于适用之际,且得依其决议予以变通,而由作此主张之议员或其所属政党自行负担政治上之责任。是立法院之选择适用会议规范第53条,系行使议事规范选择权,除牴触宪法者外,原则上仍属其议事自治范围。如少数委员之提案明显非属同一案,而未获讨论、表决者,议事程序即有违反民主原则所蕴涵尊重少数之瑕疵;又少数委员提案如从内容与数量观之,有明显滥用议事权之情ꠊ⑩怴A于民主原则所蕴涵服从多数亦有所违背,均并此指明。
7. 本件声请核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3项规定,应不受理。又本件声请宪法解释部分既应不受理,声请人有关暂时处分之声请即失其依附,应并予驳回。
附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总说明
附表一:系争预算岁出通案、各款(项)、岁入(融资财源调度)各案修正动议及不再处理案于二读程序表决情形及表决结果
附表二:系争预算岁出通案、各款(项)及岁入(融资财源调度)经二读通过之各案修正动议及不再处理案之复议情形及表决结果
附表三:系争条例于二读及三读之审查情形及表决结果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5-04 18:35:00
高金为啥当初不参与啊?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8-05-05 00:18:00为什么我的中宪老师说 1/3立委 没有禁反言的问题因公序良俗等理念 会随时代而变迁,所以立委昨日之非今日之是 是可以被接受的 所以就算投支持票 也可声请释宪有没有宪法好的人 来打我的脸 让我了解一下 我哪里错了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8-05-05 11:38:00
大法官解释可以变法律,你的老师解释不能变法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