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法务部函否决掉再说.....
https://goo.gl/FLpGPA函中也引了高等法院判决解释 具体事实证有偏颇"故以往具有特定身分或关系之人员,其尔后参与特定事务之执行,并非即得遽指其有“偏颇之虞”系指凡能证实决策者确有偏颇,出现决策不公之结果时,即属有偏颇之虞,惟仍应依个案事实判断。至于说教育部指遴选委员会未能主动就是否有偏颇审查:台大遴选条例遴委主动审查条款遭教育部函以踰越母法规定删除,教育部应有禁反言之适用,不得复以此为由认遴选会违法...教育部也当然可以审查校长候选人或准当选人是否符合任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