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navysealstpe (Taiwannavyseals)》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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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
: 甲男乙女为夫妻,乙因感情问题离家,并与丙男同居,一年后生下一子A 。其后甲男死亡
: ,乙与丙结婚,问丙与A之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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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给的是:
: A依民法1063条第1项,推定为甲之婚生子女。又无人提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故乙丙结婚后
: ,丙亦不得准正,丙A之亲属关系为直系姻亲1亲等(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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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点:
: 对丙来说,A可以视为丙之非婚生子女吗?如果可以,乙丙结婚后,丙可以准正,A视为其
: 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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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题中突然发现这个疑问,也有可能是我观念错误,再请各位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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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的推文内容都是正确的
在原本的婚生推定被推翻前,真正的生父也没办法准正或认领。
而这题里面显然甲夫乙妻婚姻存续中,照法条1062、1063条1项机械式推算认定,A 就是推
定为甲乙的婚生子女。
啊此时丙A间,的确就是非婚生子女关系。
现在来从原po 的问题引出比较新颖的两个争点:
1. 丙要怎么推翻甲A之间的婚生推定?
实务过去偏向认为只有甲(或乙或A)能够提起1063条2项的否认婚生推定之诉。第三人丙纵使
是亲生父亲,也不得其门而入。
新进实务及学说(台大沈冠伶老师),则认为血缘是重大人格利益,亲生父丙应该可以提起家
事事件法67条的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而要提起这个确认之诉,只要有确认利益起诉就是合法。这包含必要性(不透过此诉讼,无
法达成丙之权利保护),和实效性(透过此诉讼,丙确实才能够进一步主张自己与A之婚生性)
。
2. 婚生性推翻前,丙对A的认领或和乙结婚准正之效力?
通说实务向来认为是无效。
学说(台大黄诗淳老师)则认为,这样可能会使丙之付出做白功,万一推翻婚生性前丙就先死
了,到时候婚生性推翻,A也没机会成为丙之婚生子女,受有重大不利益。
所以参酌日本发,适度修正通说实务的见解。也就是:在推翻婚生性后,使丙之认领或准正
效力溯及生
效。
举个例子来说,依通说实务,纵使乙丙另外结婚,也要等甲A之间的婚生性推翻,丙再来认
领A才会变成婚生子女关系。
而若依上开学说,甲A之间婚生性推翻,A溯及于乙丙结婚之时,就成为丙之婚生子女。丙不
必再为 认领,所以乙丙分居两地,丙没表示认领A或没抚育A,都不生影响。
大概这样
希望有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