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请教民法亲属婚生子女的问题

楼主: SudaPeter (同栖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5-04 17:43:06
※ 引述 《navysealstpe (Taiwannavyseals)》 之铭言:
:  
: 题目:
: 甲男乙女为夫妻,乙因感情问题离家,并与丙男同居,一年后生下一子A 。其后甲男死亡
: ,乙与丙结婚,问丙与A之亲属关系?
:  
: 答案给的是:
: A依民法1063条第1项,推定为甲之婚生子女。又无人提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故乙丙结婚后
: ,丙亦不得准正,丙A之亲属关系为直系姻亲1亲等(继父)。
:  
: 问题点:
: 对丙来说,A可以视为丙之非婚生子女吗?如果可以,乙丙结婚后,丙可以准正,A视为其
: 婚生子女?
:  
: 解题中突然发现这个疑问,也有可能是我观念错误,再请各位解答~谢谢
:  
原文的推文内容都是正确的
在原本的婚生推定被推翻前,真正的生父也没办法准正或认领。
而这题里面显然甲夫乙妻婚姻存续中,照法条1062、1063条1项机械式推算认定,A 就是推
定为甲乙的婚生子女。
啊此时丙A间,的确就是非婚生子女关系。
现在来从原po 的问题引出比较新颖的两个争点:
1. 丙要怎么推翻甲A之间的婚生推定?
实务过去偏向认为只有甲(或乙或A)能够提起1063条2项的否认婚生推定之诉。第三人丙纵使
是亲生父亲,也不得其门而入。
新进实务及学说(台大沈冠伶老师),则认为血缘是重大人格利益,亲生父丙应该可以提起家
事事件法67条的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而要提起这个确认之诉,只要有确认利益起诉就是合法。这包含必要性(不透过此诉讼,无
法达成丙之权利保护),和实效性(透过此诉讼,丙确实才能够进一步主张自己与A之婚生性)

2. 婚生性推翻前,丙对A的认领或和乙结婚准正之效力?
通说实务向来认为是无效。
学说(台大黄诗淳老师)则认为,这样可能会使丙之付出做白功,万一推翻婚生性前丙就先死
了,到时候婚生性推翻,A也没机会成为丙之婚生子女,受有重大不利益。
所以参酌日本发,适度修正通说实务的见解。也就是:在推翻婚生性后,使丙之认领或准正
效力溯及生
效。
举个例子来说,依通说实务,纵使乙丙另外结婚,也要等甲A之间的婚生性推翻,丙再来认
领A才会变成婚生子女关系。
而若依上开学说,甲A之间婚生性推翻,A溯及于乙丙结婚之时,就成为丙之婚生子女。丙不
必再为 认领,所以乙丙分居两地,丙没表示认领A或没抚育A,都不生影响。
大概这样
希望有帮助到大家~~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8-05-04 18:55:00
我记得你说的第一点有释字 生父不能认领是立法者本意所以能不能透过其他法律来认领 我觉得要保留一下
作者: tonyscat (Wall玛律呀)   2018-05-04 18:56:00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8-05-04 18:57:00
587号解释不过第一点如果时间够 倒是可以当作学术见解的补充不好意思 应该说生父不能提否认婚生之诉是立法者本意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8-05-05 07:36:00
允许生父提起的话要如何解决假老王借由诉讼到处破坏他人婚姻的事实问题 请问右护法有提出办法吗有点想知道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8-05-05 11:47:00
这样其实又导出其他问题 要怎么让法官认为自己是老王随便拿一份鉴定报告 说我和小孩有亲子关系吗如果真的这么认定 会有很多问题产生个人还是比较推587号解释 不要给生父认领机会破坏家庭不过否认婚生生之诉有除斥期间感觉不太合理而且才给两年真是太短了不过也许后面有其他立法考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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