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第2项规定,内政部移民署对于受驱逐出国处分之外国人,认有特
定情形而以不暂予收容为宜,得命其觅寻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慈善团体、非政府
组织或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或授权机构之人员具保或指定缴纳相当金额之保证金,
并遵守收容替代处分,以保全强制驱逐出国之执行。
得不暂予收容之外国人某甲因违反收容替代处分,内政部移民署乃依法“没入”其缴纳之
保证金。请问“没入”之法律性质为何?
想请教各位的是第一小题
我看过坊间解法,几乎都是从行政处分的要件着手,但这里的“没入”算行政罚吗?
如果是的话能不能先提行政罚的性质跟行政罚法第一条,接着再论述行政处分的要件?
希望各位帮忙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