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s123584769 (ShihTH)》 之铭言:
:
: 晚上好 想请教一题:
: 甲乙签订使用借贷契约,甲将A车借予乙,并约定于一周后返还,
: 而乙未得甲同意,便把A车无偿让与给善意的丙。
: 想请教一下 我这样的思路是否正确:
: 1.甲可对乙主张债务不履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请求损害赔偿
: 2.乙对甲主张民法182第二项
: 3.甲再对丙主张183、不当得利
: 这样是对的吗?
: 麻烦各位了
:
先观察乙丙间的关系:有法律上原因 (就当作是赠与契约好了)
再观察甲乙间的关系:无权处分
综合以上,乙无偿让与甲的东西给丙,是一个有法律上原因的无权无偿处分
因为是有法律上原因,所以不涉及无法律上原因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之争点
而丙系善意,依801、948善意取得甲之车。善意取得未限于有偿取得 (虽然有争议) 。
接下来探讨各个请求权基础。
1. 甲乙间之关系
债务不履行 O
不法管理 O 但无实益
不当得利 X
侵权行为 O
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原因是:乙根本未受利益。
当初甲的车在他手上时,他未取得所有权,能够占有车子是秉于甲乙间的借贷契约,并非后
来的不当得利。
而后来真正发生不当得利时,是乙把他无权处分的时候,但乙未获得对价,根本没取得利益
可言。
以上参见高点张律师民法债编I 4-35页
2. 甲丙间关系
767 X
183 类推适用
关于183条,此处孙森焱认为直接适用,王泽鉴认为是类推适用。
解释如下:
183条的大前提是“不当得利之受领人”。如果承上述思路否认乙成立不当得利,则丙自非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
所以王泽鉴认为183的典型适用情况为有权无偿处分
比如:甲出售并移转A车给乙,乙转赠送并且移转予丙。而后甲乙间解除契约。
此时乙对甲即构成不当得利,乙的得利就是A车的所有权。从而符合183所订之前提。
所以原po所设例的无权无偿处分,甲仅能对丙类推适用之,请求于获利益范围内偿还。
另外要注意,183条其实并非请求权基础。只是平衡三方当事人间的补偿关系规定而已。
差不多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