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题目:
甲、乙于民国102年1月12日结婚后未约定夫妻财产制,嗣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
甲另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主张分配剩余财产差额之半数,
请求法院判决命乙将其所有之A地及其地上房产,移转1/2并登记于甲,
试附理由说明:甲之主张是否有理?
我大致的回答:
先写出1005条说明婚后未约定夫妻财产制适用法定财产制,
再写1030条之1解释剩余财产分配,并写出其立法理由
(鼓励彼此于婚姻中所付出的心力,故仅得以婚后有偿财产为分配目标)
最后写因未知A地与其地上房屋是否全数属于婚后财产,
因此甲之主张无理由
写满两页,但只有10分.....T..T
想请问大家还有哪些争点没有写到吗?
顺便问问大家怎么练写申论写得又快又字又美呢?
这次地特民总跟亲属继承这科有四题申论,
我只写三题就打钟了(虽然第一题也不会就是了)
而且写到后面字有点抖~~~
作者:
ZhMacaca (毛Z小五郎)
2018-03-07 10:45:00嗣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要提到1030-4第1项的但书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é¡) 2018-03-07 11:07:00
我也想知道这题的答案,有人能解吗我觉得这次四等考的比三等还难以前题目剩余财产分配都是说分钱这样考不知道怎么写
作者:
rockido (123)
2018-03-07 11:11:00争点是在甲能不能依照剩余财"差额"半数请求移转"特定物"因为是债权请求权 不是物权请求权 所以实务目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 再例外的情况如剩财较多但都是不动产的状况才可以主张请求移转登记。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é¡) 2018-03-07 11:15:00
感谢楼上大大,这谁会知道阿........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8-03-07 11:54:00105年台上1750号判决 剩余财产请求权是金钱数额之债权请求权,不可以就特定标的物主张。
打岔一下,请问只写三题,第一题不会,所以是跳题写吗?因为我第一题也不会,但还是硬掰,如果可以跳题我就可以先写会的了...
我是跳题写喔,题号标清楚就好,第一题的范围我还没复习到,连掰都掰不出来...(泣)感谢R大与L大,看来主要争点是105的判决了
作者:
vendor (这是我用生命画的魂)
2018-03-07 20:45:00给原po,应该无法移转不动产一半吧,要怎么分割
给楼上,应该是以不动产的价额来分,假设A屋值500万,剩余财产就是分得250万这样吧
作者:
voo0263 (voo0263)
2018-03-07 23:19:00感谢大大们的解惑
我记得我答案主要争点在剩余财产分配是采差额说,非在某个特定婚后财产上有请求权,不过当下看到题目有傻眼,只是就该制度法理推,分数老师给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