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通知函性质,公益诉讼

楼主: ev7113487 (马克自我突破)   2018-03-07 01:19:07
大大好,小弟想请教下列两个问题,题目如下
1 行政执行法第 14 条规定:“行政执行处为办理执行事件,得通知义务人到场或自动清
缴应纳金额……。”,某行政执行分署依此规定,通知某甲清缴应纳金额。问:该项通知
性质为何?
答案:此通知单性质为事实行为。
问题:小弟曾作过选择题有提到补税通知单性质是行政处分
对于上述两种皆为通知单,为什么一个是事实行为,一个是行政处分?
能依据什么分辨吗 还是只能硬背呢?
2国立 C 大长年以来因校地不足而致发展受限,今有隔邻之国防部办公处所有意搬迁而空
出 10 余公顷土地,C 大乃依国有财产法规定,报经教育部核明属实,再由教育部、国防
部、财政部三者达成协议后,报经行政院核准,先将该土地从公务用财产变更为非公用财
产,再拨由 C 大使用。今有 C 大隔邻之商家及环保团体各基于不同理由,向行政法院诉
请撤销该等“变更”及“拨用”行为,试分析此等起诉是否合法?
答案:商家与环保团体为第三人效力处分之地位,可提起公益诉讼。
问题:
小弟想知道此题是邻人诉讼,但从题目中看不出是为了公益啊,而且公益诉讼不是要有法
律特别规定才能提起吗?如空气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环境影响评估法
以上为小弟的疑惑,麻烦大大们不吝指教,谢谢~
作者: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3-07 01:43:00
J423参考看看
作者: inrain (南港李国毅)   2018-03-07 03:46:00
实质上有重复审查?
作者: Banridi (Ban)   2018-03-07 06:17:00
执行法的“告戒” 并无实质审查 自然不是行政处分
作者: superlawer (万物皆空,随遇而安。)   2018-03-07 06:40:00
第一题要从“行政处分的法效性”看法效性=造成权利义务的变动行政执行处的通知并非行政处分,理由在于公法上的义务因相对人未履行,始得移送执行,故已有一个“基础行政处分”的义务。而基于此处分所为之通知尚未对相对人产生法效性。补税通知单已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即纳税义务),当然是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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