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释字760

楼主: tony0501 (tony)   2018-01-26 17: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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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60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60 号 【警察三等特考职务任用资格差别待遇案】
解释公布院令 中华民国 107年1月26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2941号
解释争点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之规定,对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职务任
用资格之不利差别待遇?
解释文
1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未明确规定考试训练机构,致实务上内政部警政署得
将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笔试录取之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之人员,一
律安排至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以完足该考试程序,使100年之前上开
考试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人员无从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
格,致其等应考试服公职权遭受系统性之不利差别待遇,就此范围内,与宪法第7条保障
平等权之意旨不符。
2
  行政院应会同考试院,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基于本解释意旨,采取适当措
施,除去声请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别待遇。
理由书
1
  声请人林庆昌等13人(下称声请人一)为91至93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
等考试(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下称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人员,
依各该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经内政部警政署(受委托办
理录取人员训练机关,下称警政署)安排至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原称台湾警察学校,嗣于
77年升格,下称警专)接受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后,分别经警政署分发至各警察局服务,
从事警员工作。声请人一主张略称: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规定(下称系争规
定),巡官职务之任用资格除经警察人员考试及格外,尚须经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
惟渠等通过警察人员考试后,因仅经警专受训合格,致不符巡官职务之任用资格,与同批
考试录取人员中已具中央警察大学(原称中央警官学校,嗣于84年更名,下称警大)学历
者一律派任巡官相较,形成派任职务及升迁之不平等。经申请比照考试院中华民国98年8
月17日98考台诉决字第143号诉愿决定,安排渠等至警大受训4个月以上,均遭否准。嗣对
原处分不服,先后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经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6号判决(下称
确定终局判决一)以上诉为无理由驳回确定。
2
  声请人黄士峯等4人(下称声请人二)为94、98及99年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人员,
依各该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亦经警政署安排至警专接受
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后,分别经警政署分发至各警察局服务,从事警员工作。声请人二嗣
于100年12月经内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为期4个月之特别训练合格后,复于同年月向内政部
申请比照前揭诉愿决定意旨,将其改分发警正四阶巡官或相当于巡官第九序列职务,均遭
否准。声请人二不服,分别提起复审,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分别复审决定驳回,
合并提起行政诉讼,经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号判决(下称确定终局判决二)以
上诉为无理由驳回确定。
3
  声请人一及二分别认确定终局判决一及二所适用之系争规定,有牴触宪法之疑义,向
本院声请解释宪法。核声请人一部分,系争规定确为确定终局判决一所适用;声请人二部
分,系争规定为确定终局判决二所引用并予论述,亦应认为该判决所适用。是声请人一及
二之声请均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应并予受理。爰
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4
  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经由公开竞争之考
试程序,取得担任公职之资格,进而参与国家治理之权利。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为广义之参
政权,人民应有以平等条件参与公共职务之权利与机会。为实践此一宪法意旨,国家须设
有客观公平之考试制度,并确保整体考试结果之公正,其保障范围包含公平参与竞试与受
训练完足考试程序以取得任官资格、职务任用资格、依法令晋叙升迁,以及由此衍生之身
分保障、俸给与退休金等权利(本院释字第429号、第575号、第605号、第611号、第682
号及第715号解释参照)。警察人员为依法定程序考试训练、任官授阶,并依警察法等相
关法令执行警察任务之人员,自属宪法第18条所称之公职。警察人员之人事制度虽采官、
职分立制,官受保障,职得调任(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4条参照),然人民参加同一警察
人员考试笔试录取并经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其所取得之任官资格及职务任用资格,仍应
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5
  宪法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对人民为不合理之差别待遇。法规
范是否符合平等权保障之要求,其判断应取决于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是否合宪
,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而定(本院释字第
682号、第694号及第701号解释参照)。鉴于应考试服公职权为广义之参政权,涉及人民
参与国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务之执行,与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关,对此权利所为之差
别待遇,原则上应受较严格之审查,除其目的须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采差别待遇与目的
之达成间亦须有实质关联,始与宪法保障平等权之意旨相符。
6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款规定,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并经训练期满成
绩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阶之任官资格。系争规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备前项各款资格
之一外,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应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职务
等阶最高列警正四阶以下,应经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或训
练合格。”使通过警察三等特考之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即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
以上之部分职务任用资格;至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之通过警察三等特考者,则须经警大
或警官学校训练合格(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第2项第2款参照),始能取得职
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之部分职务任用资格(如警正四阶巡官,参见警察官职务等阶
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机关学校职务等阶表之九,如附件)。易言之,警察三等特考之及
格人员虽一律取得警正四阶之任官资格,其所得任用之职务,以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为例(乙、地方警察、消防机关学校职务等阶表之九),应可包含警员、巡佐、警务佐
、巡官、警务员、督察员、警务正。惟其中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者,于初任警察人员时即
得被任用为警正四阶之前揭所有职务,但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且未经警大或警官学校训
练合格者,即因不符合系争规定前段所定资格,而无从被任用为警正四阶之巡官、警务员
、督察员、警务正。
7
  查系争规定就字面而言,仍允许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有至警大或警官学校训练合
格后任用为巡官之机会,尚不能迳认构成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之差别待遇。惟查系争
规定于6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时原为区别警官(原则上仅限于警大毕业生)与警员(原则
上仅限于警专毕业生)之任用资格,自开放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之一般生(下称一般生
)报考警察三等特考后,并未配合修正;次查100年之前考取警察三等特考之一般生,均
被安排至警专受训,致无从取得派至警大完成考试训练之机会。其间监察院曾纠正警政署
,要求该署自92年起将警察三等特考录取之一般生改安排至警大训练,惟该署以行政一致
性为由,仍继续安排渠等至警专受训。又考试院诉愿会于98年作成前揭诉愿决定,命原处
分机关将提起该诉愿之警察三等特考录取之一般生安排至警大受训4个月以上,然训练合
格后,警政署仍以该特别训练既非属警察教育条例所定之进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亦非属警
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第2项第2款所称之训练,拒绝任用为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
三阶以上之警察官职务(含巡官)。综上,系争规定虽未明白区分警大毕业生与一般生,
然经多年实际适用,就100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者之职务任用及后续晋升而言,已形
成对警大及警官学校之毕业生恒为有利,而对一般生恒为不利之规范效果。是系争规定以
有无经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为区分标准,决定是否具有任用为职务等阶最高列
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之资格,已构成对一般生之差别待遇,而须接受平等原则之检验。
8
  警察人员考试开放一般生报考后,针对同一考试之录取人员,国家自应提供其得任用
职务所需之训练,完足考试程序,以取得相同之官等及职务任用资格,始符合宪法保障人
民得以平等条件参与公共职务之意旨。100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依法既与警
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相同取得警正四阶之任官资格,则两者间之职务任用与升迁机会即应
相同。系争规定虽以“训练合格”作为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学历之替代手段,却未明确规
定考试训练机构,致实务上警政署得将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专
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造成同批考试及格之一般生不仅于初派时即不得被任用为警正四阶
巡官,且后续升迁须另经甄试与警大训练合格始得晋升。
9
  查警政署上开训练处置,乃基于维持警察养成教育制度、警大容训量有限,及巡官等
职务缺额有限等三项考虑(见警政署106年2月3日警署教字第1050184012号函复本院所附
说明意见书第5页)。按维持警察养成教育制度,设置警大及警专,乃为培育具备现代社
会警察专业知识及技能之警察人员,惟警察专业知识及技能之取得,警大及警专毕业并非
唯一管道,警大或警官学校训练合格亦可作为任用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所需
之资格,自不得排除前揭考试笔试录取之一般生得经由警大完足训练取得担任巡官资格之
机会。次按容训量仅系基于纯粹行政成本之考量,难谓重要公益。至巡官等员额有限,只
有部分考试及格人员得派任巡官,事所必然,无可厚非,惟本应从前揭考试及格人员中择
优任用,以贯彻公平竞试、用人唯才之原则。是将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之一般生,一律
安排至警专受训之手段,与择优选才目的之达成间难谓具实质关联。
10
  综上,系争规定未明确规定考试训练机构,致实务上警政署得将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
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专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以完足该考试程序(警察人员人事条
例施行细则第4条第2项第2款参照),使100年之前上开考试及格之一般生无从取得职务等
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格,致其等应考试服公职权遭受系统性之不利差别待遇
,就此范围内,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行政院应会同考试院,于本解释公
布之日起6个月内,基于本解释意旨,采取适当措施,除去声请人一及二所遭受之不利差
别待遇。例如安排声请人一及二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训练,并于训练及格后,取得任用为警
正四阶所有职务之资格。
11
  声请人一主张91至93年之各该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有
违宪疑义。声请人二主张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4条、考试院秘书长98年12月7日考壹组一字
第0980009689号函及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亦均有违宪疑义。查上开训练计画系针对前揭考
试笔试录取之特定人所为之行政处分,上开函并非法令,均非属得向本院声请解释之客体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4条,未经确定终局判决二适用,自亦不得以之为声请解释之客体
。至警察官职务等阶表违宪部分,亦尚难谓客观上已具体指摘有何牴触宪法之处。是声请
人一及二上开部分之声请,均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合,
依同条第3项规定,应不受理。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 陈碧玉 黄玺君 罗昌发
            汤德宗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8-01-26 17:17:00
我才刚想要发QQ
作者: alees (侠士)   2018-01-26 17:29:00
这是情报文哦
作者: leoth (小猫)   2018-01-26 17:36:00
周刊复活!?
作者: greatshortcu (小蔡)   2018-01-26 17:38:00
十三分意见书是什么概念……
作者: ROCKMANX6 ( )   2018-01-26 17:55:00
只有正副院长没出意见书。
作者: food36 (福德36)   2018-01-26 17:57:00
会是年前最后一笔吗科科
作者: lxa699 (LXA)   2018-01-26 18:10:00
所以 只要过三等 即便不是在警大受训依然可任巡官的意思吧
作者: saki01 (咲咲)   2018-01-26 18:12:00
还是要进警大,但有说要安排受训吧
作者: xuein (xuein)   2018-01-26 18:25:00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1-26 18:26:00
笑了 13份意见书
作者: ncnuboy (无)   2018-01-26 18:27:00
重点是100年以前通过三等的要补训!警政署这下…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1-26 18:28:00
内鬼自己人 不意外 被翻盘了吼一群是要受训都不能受训 一群是已经受完训还不派 看警政署被打脸就是爽
作者: yufat (barca)   2018-01-26 19:14:00
警大:不能保证当官怎么招生?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01-26 19:34:00
警大生不能再用“升官比一般生快”来说嘴了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8-01-26 19:51:00
印象中,陈治宇有讲过这个案例,可是这个案例现在才作成解释,那之前他怎么会讲到这个案例的?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1-26 19:52:00
是看到法院判决吗?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8-01-26 19:53:00
“例如安排声请人一及二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训练,并于训练及格后,取得任用为警正四阶所有职务之资格。”大法官也提了处置方式,看来用补训就解决了...
作者: lucky69 (可以)   2018-01-26 19:53:00
看起来还是有给警政署一些裁量权,发哥表示...
作者: elve7878 (Rev34)   2018-01-26 19:53:00
原来内轨和外轨考进去职等不一样喔...
作者: bill810422 (皮皮)   2018-01-26 20:07:00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1-26 20:21:00
请问各位 这一届的法官意见书大家推谁的目前会固定看汤跟许 其他的大家有推的吗?没有意见书应该代表是主笔吧
作者: luciful3 (阿源)   2018-01-26 20:28:00
年代有点久远
作者: samkivn963 (牧限)   2018-01-26 20:59:00
没办法,官职分立就这样,主管机关不派巡官职务也没办法
作者: luciful3 (阿源)   2018-01-26 21:04:00
应该考用合一警大该废除了
作者: a0131200 (DoDo)   2018-01-26 21:36:00
最早的释宪声请人是91年通过三等特考 受训完同年的正期都不知道二线几了 他们还在一线三 一线四明明通过的都是同一个国家考试
作者: luciful3 (阿源)   2018-01-26 21:45:00
流水的官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8-01-26 21:55:00
血统要纯正?
作者: luciful3 (阿源)   2018-01-26 21:57:00
背后要有山乌龟山
作者: sexyboy5566 (性感男孩5566)   2018-01-26 22:06:00
91年警大毕业的是67期的样子 671已经有2线4的大官囉
作者: a0131200 (DoDo)   2018-01-26 22:13:00
现在看一些警察任官的新闻 都会先写 某某某为警大XX期.此解释文效力会及于其他没有声请释宪的人嘛?
作者: jiunyug (均)   2018-01-26 22:22:00
陈治宇老师有教过,之前李惠宗老师在月旦发表过“立法的界限-平等原则对立法的拘束力”,平等原则的思考三层次整理过类似独门暗器题
作者: morocoyaya (无)   2018-01-27 02:29:00
是警大该留着,警专该废了。内轨消失,只有特考录取,警大留着是为进修与深造之用。这样对提升警察程度有帮助。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1-27 02:39:00
但平等原则 亦外排除因其状况不同而为合理的区别对待未所以关键在是否合理?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轨迹)   2018-01-27 04:39:00
和富奸猎人连载同时再开
作者: cl4m387 (彼方)   2018-01-27 09:49:00
想听程译解释
作者: lolicone (∥○△○∥)   2018-01-27 10:09:00
农历年前感觉会再出一号
作者: sbflight (舰娘在手 天下我有)   2018-01-27 12:24:00
这释字真棒
作者: bill810422 (皮皮)   2018-01-27 15:16:00
不棒,警大不是白痴,一定会砍外三名额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1-27 16:07:00
很棒啊 这释字标的从法条穿透到实际运用上 很猛耶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国毅)   2018-01-27 18:16:00
内外三名额都要减少了吧 这样巡官不就瞬间变多
作者: Toshi1010 (XINTAIWAN)   2018-01-27 21:18:00
程译在fb上讲解了这号释字
作者: capmayday (小新)   2018-01-28 17:57:00
帮推黄昭元大法官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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