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课业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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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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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我的问题是
在柳震老师分争一次解决总则篇第一版P.130书中提到,
日系理论中提到之“可罚违法性”以实质违法
性作为基础,违法性具有质与量的概念。
实质违法性与可罚违法性两者间
是不是只有林山田老师认为两者是不同概念。
*实质违法性仅有行为与法秩序“对立”及“不对立”之概念
*可罚违法性有轻重之分,即被害法益轻微、行为逾越社会相当性程度之轻微
实务上见解有名的将两者作为同一概念
参最高法院74台上4225判例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e36b0672ab4de09d8d987e?t=2124010450
林山田老师对此于书中批判
【参林山田老师九版,P.298】
认为实质违法性指行为
本质具有社会相当性,非损害程度轻微。
...得在程序上透过缓起诉或不起诉不进入诉讼。
亦有地院见解认两者为不同概念,
如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6年度简上字第102号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3c1865bb10ae3a27ce584f?t=197348811
主要疑问
1.实质违法性与可罚违法性的关系。
日系的可罚违法性是否为古典犯罪体系的实质违法性发展出来的学说?
2.两者间之不同概念是不是仅有林山田老师特别说明,其他学者对此
有无特别着墨?
目前再看陈介中老师老师的书,仅有提到多数学说认为侵害轻微法益
仍与法秩序对立而具违法性。
以上,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