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755 许宗力大法官协同意见书

楼主: title2002 (大叔)   2017-12-03 14:46:24
要让受刑人适应回归社会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入狱
现在入狱了又要让他们适应社会
搞一堆半套又不实际的做法
绕了一圈 脱裤子放屁 浪费资源啦
受刑人应该通通放出来适应社会
让大法官们用道理来感化他们
令其改悔自过 适应社会生活
※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铭言:
: https://casebf.com/2017/12/02/j755-hsu/
: 为何我们要关心受刑人的人权?
: 长期以来,台湾社会不解于司法体系为何要保护“坏人”;对于违法乱纪而侵扰、甚至

: 毁他人人生的犯罪者,法官为何不愿治乱世用重典,反而选择“与魔鬼为伍”,不厌其

: 地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社会安全秩序与人权保障之间,法官的价值判断往往与多

: 善良国民的法感情有落差,这或许是当前社会人民对司法信任低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 本件解释多数意见认为受刑人在监狱中所受处分或其他管理措施,如侵害其宪法基本权

: ,应有权向法院请求救济。本席赞同多数意见延续过往解释,进一步刨除监所中特别权

: 关系的余烬。然而,这似乎更加坐实了司法独厚“坏人”人权保障的社会观感。为免司

: 公信力因此持续探底,本席有义务向国人说明大法官为何关注受刑人人权的进一步理由

: 爰提出以下五点协同意见予以补充。
: 一、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国民,并非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弃民”
: 依照宪法权利义务篇章规定,基本权保障应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民身上,没有例外,不因

: 分不同而有基本权保障有无之分。因此,我们应该有一基本认识,受刑人人身自由虽被

: 制在监狱之中,但并未因此就被宪法放逐而成为不受基本权保障的“弃民”或“化外之

: ”,他(她)只是穿囚服的国民,而不是“非国民”。因此,受刑人基于同受宪法基本

: 保障的(穿囚服)国民身分,在监禁期间,其所拥有各种基本权利中,除人身自由遭受

: 制,以及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的当然限制外,其他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监狱如欲

: 以限制,仍需符合目的正当,手段合乎比例性的宪法要求(宪法第23条)。例如书信检

: ,限制其秘密通信自由;禁止接见家人,限制其家庭权;施用戒具,限制其不可侵犯的

: 体权,均需符合宪法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得恣意。这是国家应忠实履行而不得恣意妥协

: 弃守的宪法诫命。
: 受刑人基于基本权,除了可以防御来自国家的恣意侵犯外,若监所内的生活条件未能符

: 基本人类需求而侵害其人性尊严,譬如欠缺足够的食物及饮水、干净的生活空间、适足

: 医药及心理健康照护等等,受刑人也有权向国家主张所涉人性尊严基本权的受益权功能

: 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物质与劳务给付。另外,监所中每每存在帮派结社的次文化,此亦对

: 刑人的基本权产生莫大威胁;譬如受刑人之人身自由、免于身心伤害之身体权及人性尊

: 等皆可能受狱中同侪危害。此时,国家亦应履行基本权之保护义务功能,确保受刑人不

: 第三人之侵害。
: 二、受刑人的“再社会化”,甚至是宪法的诫命
: 受刑人除享有前述传统的基本权外,晚近比较宪法上,甚至根据人性尊严与自由发展人

: 条款发展出受刑人“再社会化”(Resozialisierung)的宪法诫命。受刑人的“再社会

: ”,强调国家透过执行监禁等刑罚所欲达成的目的,并非使受刑人因“非人”生活感到

: 苦,而对国家法律感到畏惧;也不是透过监禁,将其从“正常社会”予以隔离,让一般

: 视而不见而感到安心。而是在于使受刑人改过自新并重新复归社会(我国监狱行刑法第
1
: 条参照)。其内涵,具体而言,指国家应采取必要之措施,使受刑人培养出亲近社会、

: 于社会生活的能力:其一方面得以理解为何应尊重他人、肯认他人价值与道德主体地位

: 另一方面,寻回生活目的与自我价值感,并有能力自立自强,在社会中自主发展有意义

: 生活。向来通说认为“再社会化”只是监狱行刑的政策目标,无关宪法要求。但细究“

: 社会化”的内涵,例如重建其自我价值及自主发展生活等等,皆与宪法维护人性尊严、

: 障个人主体性以及自由发展人格之意旨有深刻连结。“再社会化”因而提升为公民与政

: 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项的保障内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在多次裁判强调“再社会

: ”是源自人性尊严之保障的宪法诫命,国家有采取必要措施以协助受刑人培养回归社会
: 之能力的积极义务。虽然应采取何种措施,始满足再社会化的宪法诫命,承认国家有一

: 的自由形成空间,但国家的措施如与“再社会化”的宪法诫命背道而驰,则可能被宣告
: 违宪。
: 三、保护受刑人基本权,也保护社会安全
: 或许有人仍不死心质疑为何宪法要保障“坏人”基本权,质疑为何需对受刑人的“再社

: 化”负担如此沈重之宪法义务。本席在此尝试从另一角度指出,保障受刑人的基本权利

: 除了是宪法的要求外,更具有维系整体社会公共安全之工具性价值。试想,若受刑人未

: 免于国家恣意侵害、无法获得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时时担心最起码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 将持续性地处于恐惧与匮乏之中。而恐惧是人性的腐蚀剂,日复一日的蒙受被剥夺感、

: 于高压环境并受到无所不在的监视,矫正机构中密集相处的人与人之间将难以存在信任

: 受刑人若连仅仅是维持生物性的活存都未必可得,如何期待其发展有意义的生活、学会

: 重他人并理解遵守社会规范之道德意义,从而迈向再社会化?
: 在未能培育与他人相互尊重地相处、亲近社会的能力之下,受刑人若回归自由生活,监

: 在他们身上曾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使其可能再度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刀剪。另一方面

: 监所作为一种“总体机构”(Total Institution),意图依赖单纯的权力关系稳固内

: 安全,但当受刑人在监狱活下去都成为奢望,又怎不会成为监狱管理与安全的不定时炸

: ?简言之,当监所中的生活处境无法符合人道条件,未能落实其基本权保障,使受刑人

: 法有效复归社会;最终受害、反噬的不只是矫正人员、受刑人自己与家人,还将包括整

: 社会。
: 因此,唯有在监狱中让受刑人活得像人,受刑人未来才可能顺利复归社会,有能力与其

: 社会成员共同生活。这就意味着需创造出使受刑人免于恐惧与匮乏、享有个人安全的制
: 度与物质条件,才能期待他逐渐学会承认、尊重他人的价值。而反映在深层的价值取舍

: ,这更意味着在要求受刑人看重他人的道德地位之前,我们必须先愿意肯认受刑人同样

: 有人性尊严,不忍见其落于非人道的生活处境而受苦;也就是说,我们对受刑人肩负著

: 一社群成员之间的互惠道德义务。从而,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之下,期待受刑人

: 社会化,并因此维护受刑人的人性尊严及人道需求,便只能导向同一结论,亦即受刑人

: 受宪法基本权利之保障。
: 四、保障后端诉讼权救济,也需前端外部参与的申诉救济程序
: 接着继续谈到本号解释关心的受刑人的司法救济权。监狱这种几乎与社会隔绝而独立封

: 的场域中,成为贯彻特别权力关系的最佳样版。世界各国对于受刑人对外寻求司法救济

: 多抱持保守的立场,原因在于一旦此封闭机构受到外部司法机关的质疑,维持监狱运作

: 特别权力关系将面临严峻挑战。也因此在本院释字第653号解释驳斥“基础关系与经营

: 系区分理论”,未设任何条件限制地扬弃特别权力关系,准予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

: 请求救济后,相关机关本该举一反三,即刻对受刑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与释字第653号

: 释为相同处理,却要迟至将近10年之后的今日,才有机会倚赖本号解释攻下此一特别权

: 关系的最后滩头堡,真令人不胜唏嘘。或许受刑人是触犯法律而被定罪的“坏人”,不

: 博得社会大众同情,有以致之吧。本席前面既根据宪法应然面的要求,以及保障受刑人

: 以保护社会大众安全的工具性理由,呼吁应保障受刑人的基本权,基于“有权利即有救

: ”的理由,支持本号解释多数意见,承认受刑人于其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受侵害时,有

: 法院请求救济的权利,自属逻辑之必然。本席也支持多数意见认为受刑人基本权利唯于

: 害非显属轻微时,始得向法院请求救济,理由除了“微量侵害不构成侵害”的所谓“微

: 保留”(Bagatellevorbehalt)理论外,也在于珍惜宝贵司法资源,避免因滥诉而遭到
: 滥用。
: 司法救济固然是确保人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与最起码手段,然而在监狱的总体特征下,无

: 是监狱在行政管理的强制力或受刑人的次文化影响下,受刑人透过司法救济以期改善其

: 狱处遇,往往缓不济急,甚至法院裁判在现行诉讼制度下,能否有直接透过像美国法院

: 核发的“禁制令”般具体介入监狱处遇的效力,也是我国面临受刑人诉讼权保障议题的

: 际难题。因此,本号解释透过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精神,要求监狱的监督机关,应

: 置具有公正及专业的外部人士所参与之机制,避免监狱因为其内部封闭性质而根本阻断

: 刑人申诉进而提起司法救济之机会,以弥补司法救济之不足,本席予以赞同。
: 五、监狱设施与处遇应朝向符合人性尊严之多元弹性调整
: 最后,于监狱此种总体机构之下,受刑人人格特质被完全消灭,成为行政管理下适用相

: 设施与处遇的客体。然而,若要维护受刑人之人性尊严、个人主体性及人格自由发展空

: ,监狱除了应改善整体设施与处遇外,对于具有特殊需求之受刑人,须有相应之弹性作

: 。例如世界各国都面临的监狱收容受刑人人数过多所生之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曾

: Brownv.Plata一案中,认定监狱受刑人过度拥挤构成酷刑与非人道之处遇,牴触联邦宪
: 法第八增补条款。联合国药物及犯罪署(United Nation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 于2009年发布之“处理受刑人特殊需求之工作手册”(Handbook on Prisoners with
: Special Needs),其中亦针对精神疾病患者、身障者、少数族裔、外籍人士、同性恋

: 、性别重置者、老年者及判处死刑者等不同身分之受刑人,其于受刑期间所面临之不同

: 求,提出各该问题之解决建议作法。
: 以身障者为例,基于其生活所需,监狱是否于不同处所设置无障碍空间,是否提供必要

: 具、医疗照顾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协助7等,均涉及身障受刑人能否于监禁期间受到平等

: 符合人性尊严之对待。以我国为例,监狱行刑法第17条规定:“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

: 心障碍不宜与其他受刑人杂居者,应分别监禁之。”仅要求将身障受刑人分别监禁;然

: ,监所是否提供无障碍设施,或依据个人需求提供合理调整?于条文中均无从得知。此

: ,分别监禁是否等同某种程度的生活隔离而不符平等要求,亦有待宪法检验。身心障碍

: 权益保障法第85条固然规定:“身心障碍者依法收容于矫正机关时,法务主管机关应考

: 矫正机关收容特性、现有设施状况及身心障碍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然本条规

: 是否足以作为身障受刑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之请求权基础,仍不明确。我国签署联合国
: 2006年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 Disabilities, CRPD),并制定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后,相关机关就监狱设施及

: 遇应如何妥适规划,以符合身障受刑人之权利保障并避免歧视,即成为急迫而应加以面

: 的问题。
: 又监狱中往往复制社会性别二元结构。譬如对于受刑人监禁施以性别隔离8;仅限“入

: 妇女”有权请求携带未满3岁之子女。而对性别认同不一致之受刑人,究竟应监禁于何

: ,于刑之执行期间得否进行贺尔蒙治疗或性别重置手术?对同性恋之受刑人,依据其生

: 性别而为监禁时,如何于监狱处遇上予以平等对待?譬如受刑人之接见及发受书信,以

: 近亲属及家属为限,则同性伴侣如何认定?
: 以上问题,固然尚无法透过本号及释字第756号解释一并处理,但在受刑人挣脱特别权

: 关系桎梏之后,相关机关应当秉持宪法保障受刑人基本权利之意旨,尽速检讨修正监狱

: 刑法,逐步改善监狱设备与监狱处遇决定之程序,开拓我国受刑人权利保障之新貌。
作者: jrjeff (jrjeff)   2017-12-03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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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14:56:00
你怎么知道这是大法官的心愿啊 应该很快就有服刑是违宪的解释出来了 到底是谁选这种大法官的啊
作者: gary10636 (Phoenix)   2017-12-03 15:00:00
作者: xiou (Jeff)   2017-12-03 16:08:00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6:14:00
已读
作者: gameplus (祥)   2017-12-03 16:22:00
很棒
作者: kming327 (johan)   2017-12-03 16:31:00
最好只领薪水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7-12-03 17:25:00
受刑人人权大于被害人人权zz
作者: FairPrice (安南人)   2017-12-03 17:37:00
整本刑法唯一无罪,法学的新发现
作者: billy40215 (taco)   2017-12-03 17:43:00
看来你喜欢汉摩拉比法典就是了,你要体验看看吗?
作者: tim0219 (废文小鲁)   2017-12-03 18:07:00
可怜
作者: xenonun (火星宇宙军扫地员)   2017-12-03 18:16:00
李明哲都救不回来,中华民国大法官谈人权?
作者: elve7878 (Rev34)   2017-12-03 20:38:00
反串给推
作者: Qkiller   2017-12-03 21:26:00
反串?
作者: zdrgn   2017-12-03 22:31:00
不要犯法就没事,讲那么多。当你选择伤害别人的那一刻,你就是人类社会的弃民了。对那些杀人放火吸毒卖毒暴力的...别指望他们会改,自身跟他们24小时关在一起N年的结论
作者: yuuirain (时不知鱼)   2017-12-03 23:45:00
哈哈哈
作者: lch06 (ch)   2017-12-04 10:17:00
照楼上上的结论,那过失犯进监的也通通都是社会的弃民了,作人哪有不会犯错的时候呢?
作者: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7-12-04 16:01:00
原来Z大是敌人刑法的贯彻者,佩服佩服~
作者: slash0731 (acid_rain_7)   2017-12-04 16:55:00
去看看许恒达关于法益部分置外的论理吧,还在那边受刑人没人权,人权是国家对人民的互动保障,人民与人民间相互侵害,与人权是否因此得以被置外根本是两回事。
作者: oeoeoauch (wahaha)   2017-12-05 06:59:00
许恒达就是李茂生学生。这些什么敌人刑法都是李茂生那一套说法啦在适当的范围内。国家 法律 应该帮受害人复仇。刑罚脱离了复仇这种人性本质 就会逼迫人受害民动私刑。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7-12-06 00:50:00
所以大法官有讲监狱应该是度假村这么爽?还是你自己脑补阿拜托不要一直崩溃好吗,很爱脑补跟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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