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s954411 (ns954411)
2017-12-02 22:26:35https://casebf.com/2017/12/02/j755-hsu/
为何我们要关心受刑人的人权?
长期以来,台湾社会不解于司法体系为何要保护“坏人”;对于违法乱纪而侵扰、甚至摧
毁他人人生的犯罪者,法官为何不愿治乱世用重典,反而选择“与魔鬼为伍”,不厌其烦
地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社会安全秩序与人权保障之间,法官的价值判断往往与多数
善良国民的法感情有落差,这或许是当前社会人民对司法信任低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件解释多数意见认为受刑人在监狱中所受处分或其他管理措施,如侵害其宪法基本权利
,应有权向法院请求救济。本席赞同多数意见延续过往解释,进一步刨除监所中特别权力
关系的余烬。然而,这似乎更加坐实了司法独厚“坏人”人权保障的社会观感。为免司法
公信力因此持续探底,本席有义务向国人说明大法官为何关注受刑人人权的进一步理由。
爰提出以下五点协同意见予以补充。
一、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国民,并非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弃民”
依照宪法权利义务篇章规定,基本权保障应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民身上,没有例外,不因身
分不同而有基本权保障有无之分。因此,我们应该有一基本认识,受刑人人身自由虽被限
制在监狱之中,但并未因此就被宪法放逐而成为不受基本权保障的“弃民”或“化外之民
”,他(她)只是穿囚服的国民,而不是“非国民”。因此,受刑人基于同受宪法基本权
保障的(穿囚服)国民身分,在监禁期间,其所拥有各种基本权利中,除人身自由遭受限
制,以及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的当然限制外,其他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监狱如欲加
以限制,仍需符合目的正当,手段合乎比例性的宪法要求(宪法第23条)。例如书信检查
,限制其秘密通信自由;禁止接见家人,限制其家庭权;施用戒具,限制其不可侵犯的身
体权,均需符合宪法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得恣意。这是国家应忠实履行而不得恣意妥协、
弃守的宪法诫命。
受刑人基于基本权,除了可以防御来自国家的恣意侵犯外,若监所内的生活条件未能符合
基本人类需求而侵害其人性尊严,譬如欠缺足够的食物及饮水、干净的生活空间、适足的
医药及心理健康照护等等,受刑人也有权向国家主张所涉人性尊严基本权的受益权功能,
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物质与劳务给付。另外,监所中每每存在帮派结社的次文化,此亦对受
刑人的基本权产生莫大威胁;譬如受刑人之人身自由、免于身心伤害之身体权及人性尊严
等皆可能受狱中同侪危害。此时,国家亦应履行基本权之保护义务功能,确保受刑人不受
第三人之侵害。
二、受刑人的“再社会化”,甚至是宪法的诫命
受刑人除享有前述传统的基本权外,晚近比较宪法上,甚至根据人性尊严与自由发展人格
条款发展出受刑人“再社会化”(Resozialisierung)的宪法诫命。受刑人的“再社会化
”,强调国家透过执行监禁等刑罚所欲达成的目的,并非使受刑人因“非人”生活感到痛
苦,而对国家法律感到畏惧;也不是透过监禁,将其从“正常社会”予以隔离,让一般人
视而不见而感到安心。而是在于使受刑人改过自新并重新复归社会(我国监狱行刑法第1
条参照)。其内涵,具体而言,指国家应采取必要之措施,使受刑人培养出亲近社会、适
于社会生活的能力:其一方面得以理解为何应尊重他人、肯认他人价值与道德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寻回生活目的与自我价值感,并有能力自立自强,在社会中自主发展有意义的
生活。向来通说认为“再社会化”只是监狱行刑的政策目标,无关宪法要求。但细究“再
社会化”的内涵,例如重建其自我价值及自主发展生活等等,皆与宪法维护人性尊严、保
障个人主体性以及自由发展人格之意旨有深刻连结。“再社会化”因而提升为公民与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项的保障内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在多次裁判强调“再社会化
”是源自人性尊严之保障的宪法诫命,国家有采取必要措施以协助受刑人培养回归社会
之能力的积极义务。虽然应采取何种措施,始满足再社会化的宪法诫命,承认国家有一定
的自由形成空间,但国家的措施如与“再社会化”的宪法诫命背道而驰,则可能被宣告
违宪。
三、保护受刑人基本权,也保护社会安全
或许有人仍不死心质疑为何宪法要保障“坏人”基本权,质疑为何需对受刑人的“再社会
化”负担如此沈重之宪法义务。本席在此尝试从另一角度指出,保障受刑人的基本权利,
除了是宪法的要求外,更具有维系整体社会公共安全之工具性价值。试想,若受刑人未能
免于国家恣意侵害、无法获得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时时担心最起码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将持续性地处于恐惧与匮乏之中。而恐惧是人性的腐蚀剂,日复一日的蒙受被剥夺感、处
于高压环境并受到无所不在的监视,矫正机构中密集相处的人与人之间将难以存在信任。
受刑人若连仅仅是维持生物性的活存都未必可得,如何期待其发展有意义的生活、学会尊
重他人并理解遵守社会规范之道德意义,从而迈向再社会化?
在未能培育与他人相互尊重地相处、亲近社会的能力之下,受刑人若回归自由生活,监所
在他们身上曾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使其可能再度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刀剪。另一方面,
监所作为一种“总体机构”(Total Institution),意图依赖单纯的权力关系稳固内部
安全,但当受刑人在监狱活下去都成为奢望,又怎不会成为监狱管理与安全的不定时炸弹
?简言之,当监所中的生活处境无法符合人道条件,未能落实其基本权保障,使受刑人无
法有效复归社会;最终受害、反噬的不只是矫正人员、受刑人自己与家人,还将包括整个
社会。
因此,唯有在监狱中让受刑人活得像人,受刑人未来才可能顺利复归社会,有能力与其他
社会成员共同生活。这就意味着需创造出使受刑人免于恐惧与匮乏、享有个人安全的制
度与物质条件,才能期待他逐渐学会承认、尊重他人的价值。而反映在深层的价值取舍上
,这更意味着在要求受刑人看重他人的道德地位之前,我们必须先愿意肯认受刑人同样享
有人性尊严,不忍见其落于非人道的生活处境而受苦;也就是说,我们对受刑人肩负著同
一社群成员之间的互惠道德义务。从而,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之下,期待受刑人再
社会化,并因此维护受刑人的人性尊严及人道需求,便只能导向同一结论,亦即受刑人应
受宪法基本权利之保障。
四、保障后端诉讼权救济,也需前端外部参与的申诉救济程序
接着继续谈到本号解释关心的受刑人的司法救济权。监狱这种几乎与社会隔绝而独立封闭
的场域中,成为贯彻特别权力关系的最佳样版。世界各国对于受刑人对外寻求司法救济,
多抱持保守的立场,原因在于一旦此封闭机构受到外部司法机关的质疑,维持监狱运作的
特别权力关系将面临严峻挑战。也因此在本院释字第653号解释驳斥“基础关系与经营关
系区分理论”,未设任何条件限制地扬弃特别权力关系,准予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救济后,相关机关本该举一反三,即刻对受刑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与释字第653号解
释为相同处理,却要迟至将近10年之后的今日,才有机会倚赖本号解释攻下此一特别权力
关系的最后滩头堡,真令人不胜唏嘘。或许受刑人是触犯法律而被定罪的“坏人”,不易
博得社会大众同情,有以致之吧。本席前面既根据宪法应然面的要求,以及保障受刑人藉
以保护社会大众安全的工具性理由,呼吁应保障受刑人的基本权,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
”的理由,支持本号解释多数意见,承认受刑人于其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受侵害时,有向
法院请求救济的权利,自属逻辑之必然。本席也支持多数意见认为受刑人基本权利唯于侵
害非显属轻微时,始得向法院请求救济,理由除了“微量侵害不构成侵害”的所谓“微量
保留”(Bagatellevorbehalt)理论外,也在于珍惜宝贵司法资源,避免因滥诉而遭到
滥用。
司法救济固然是确保人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与最起码手段,然而在监狱的总体特征下,无论
是监狱在行政管理的强制力或受刑人的次文化影响下,受刑人透过司法救济以期改善其监
狱处遇,往往缓不济急,甚至法院裁判在现行诉讼制度下,能否有直接透过像美国法院所
核发的“禁制令”般具体介入监狱处遇的效力,也是我国面临受刑人诉讼权保障议题的实
际难题。因此,本号解释透过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精神,要求监狱的监督机关,应设
置具有公正及专业的外部人士所参与之机制,避免监狱因为其内部封闭性质而根本阻断受
刑人申诉进而提起司法救济之机会,以弥补司法救济之不足,本席予以赞同。
五、监狱设施与处遇应朝向符合人性尊严之多元弹性调整
最后,于监狱此种总体机构之下,受刑人人格特质被完全消灭,成为行政管理下适用相同
设施与处遇的客体。然而,若要维护受刑人之人性尊严、个人主体性及人格自由发展空间
,监狱除了应改善整体设施与处遇外,对于具有特殊需求之受刑人,须有相应之弹性作法
。例如世界各国都面临的监狱收容受刑人人数过多所生之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曾于
Brownv.Plata一案中,认定监狱受刑人过度拥挤构成酷刑与非人道之处遇,牴触联邦宪
法第八增补条款。联合国药物及犯罪署(United Nation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于2009年发布之“处理受刑人特殊需求之工作手册”(Handbook on Prisoners with
Special Needs),其中亦针对精神疾病患者、身障者、少数族裔、外籍人士、同性恋者
、性别重置者、老年者及判处死刑者等不同身分之受刑人,其于受刑期间所面临之不同需
求,提出各该问题之解决建议作法。
以身障者为例,基于其生活所需,监狱是否于不同处所设置无障碍空间,是否提供必要辅
具、医疗照顾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协助7等,均涉及身障受刑人能否于监禁期间受到平等与
符合人性尊严之对待。以我国为例,监狱行刑法第17条规定:“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身
心障碍不宜与其他受刑人杂居者,应分别监禁之。”仅要求将身障受刑人分别监禁;然而
,监所是否提供无障碍设施,或依据个人需求提供合理调整?于条文中均无从得知。此外
,分别监禁是否等同某种程度的生活隔离而不符平等要求,亦有待宪法检验。身心障碍者
权益保障法第85条固然规定:“身心障碍者依法收容于矫正机关时,法务主管机关应考量
矫正机关收容特性、现有设施状况及身心障碍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然本条规定
是否足以作为身障受刑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之请求权基础,仍不明确。我国签署联合国
2006年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并制定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后,相关机关就监狱设施及处
遇应如何妥适规划,以符合身障受刑人之权利保障并避免歧视,即成为急迫而应加以面对
的问题。
又监狱中往往复制社会性别二元结构。譬如对于受刑人监禁施以性别隔离8;仅限“入监
妇女”有权请求携带未满3岁之子女。而对性别认同不一致之受刑人,究竟应监禁于何处
,于刑之执行期间得否进行贺尔蒙治疗或性别重置手术?对同性恋之受刑人,依据其生理
性别而为监禁时,如何于监狱处遇上予以平等对待?譬如受刑人之接见及发受书信,以最
近亲属及家属为限,则同性伴侣如何认定?
以上问题,固然尚无法透过本号及释字第756号解释一并处理,但在受刑人挣脱特别权力
关系桎梏之后,相关机关应当秉持宪法保障受刑人基本权利之意旨,尽速检讨修正监狱行
刑法,逐步改善监狱设备与监狱处遇决定之程序,开拓我国受刑人权利保障之新貌。
作者:
xenonun (火星宇宙军扫地员)
2017-12-02 22:36:00法匠还是法匠,搬弄文字自许高人一等,难怪恐龙法官多,也没有淘汰机制受害者与家属的人权在那里?自诩高人一等的法官们,干脆推动废除监狱,以居住地的派出所每日签到就好,这样不是更有人权?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å©)
2017-12-02 22:51:00推,好文
作者:
xu3xk4 (xk4)
2017-12-02 22:56:00看了之后有所触动,特别最近又重新学一遍宪法,不过有时候难免挣扎
作者: leaveleft (离) 2017-12-02 22:58:00
我认为要达到监狱中的人权是进步的象征,但请落实无期徒刑,永远跟社会隔离,受刑人要在里面当狱红搞直播我也没意见…
台湾宪法本身就四不像了……犯罪者都是自私的,他们只会得寸进尺罢了…
缺人缺钱,要推这些人权措施是外包监狱出去给民间经营算了
受刑人死了惊天动地,劳工死人自己有病,政府真的很棒有关心劳工拉,怕劳工假太多先砍7天,怕劳工赚太少开加班时数上限让劳工领3万可以顺便积功德,真的很有心
作者: joeydai (dieErholung) 2017-12-03 00:01:00
帮补血 看推文还以为在数字板
作者: crucialman (èªçœŸç”Ÿæ´») 2017-12-03 00:06:00
同意啊,如果要提升公民涵养,确实澈底落实人权是有必要的,尤其不能偏废,每一群体都要关照,不只有受刑人,比较起来我们到底还是跟邻居所采体制有差异,不是吗?
作者: xiou (Jeff) 2017-12-03 00:11:00
为了台湾法治的未来,帮集气那些嘘受刑人人权的人陪榜一辈子
作者: kevin978512 2017-12-03 00:11:00
好棒啊 劳工公务员受害者权益都没人管 就管这个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7-12-03 00:15:00那些嘘受刑人人权的考上才是国家不幸
今天释宪案讨论受刑人,这篇文章嘘文有人讨论劳工,所以国考考受刑人要写到劳工权利吗....傻眼
是不是有人读到已经分不清考试跟实际生活了活在象牙塔里不食人间烟火,这种当执法人员也挺悲哀劳工权利都没争取到,受刑人凭啥争取?谁付税金养他的本末倒置四个字很难懂吗?高官们一直想做无聊事争取自己的历史地位,却没人想管这国家未来如何今天如果人民都富裕生活,那犯刑的人当然就会减少预防犯罪比你在那边争取犯罪后的人权有远见多了,懂?某人是不是只会读书,没有在外工作的经验啊...
作者: zack7322002 2017-12-03 00:32:00
劳工权益确实非常重要,没人否定,但受刑人基本的权利呢?该被忽视吗?就因为犯过错?!没自新机会?你们一直抗议政府忽视劳工权益,因为劳工是多数,但另方面却也刻意忽视少数的受刑人权益!颇呵 标准不一,只有自己的权利是权利
这件case是针对受刑人权利救济部分释宪当然没劳工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7-12-03 00:37:00KurakiMaki: 劳工权利都没争取到,受刑人凭啥争取?拜托谁来救救他
而且大法官是负责拼经济的吗??讲的台湾经济不好跟大法官有关系一样 怎不去怪总统跟行政院长
作者:
zx821027 (楷文杜兰特)
2017-12-03 00:41:00政府不是万能,但基本上多面向推展政策还是可以同时进行的,每次都拿经济没搞好搞什么人权之类的论述,真的是一点战力都没有。大法官解释已经700多号,几乎每一种议题都有触及,觉得受刑人不用人权可以直接讲,但不用牵拖劳工议题,搞得好像政府独厚受刑人一样
作者:
bcs (= ="frailty..gggg XD)
2017-12-03 01:42:00怎么那么爱用联合国公约。美国自已是会员 看看那人性化的达那摩湾监狱就当是功德无量的法官吧
作者: zack7322002 2017-12-03 02:56:00
谁爱用联合国公约阿?!连公政公约及经社文公约、联合国公约都分不清楚还要来战?!这里不是菜市场耶!
作者:
xenonun (火星宇宙军扫地员)
2017-12-03 06:31:00作者:
chimd (RelishRemarkableRide)
2017-12-03 06:52:00看完超感动欸
作者:
ameko34 (两行来自秋末的眼泪)
2017-12-03 07:15:00许宗力妳怎么不去吃大便,干妳老木
作者: lch06 (ch) 2017-12-03 07:45:00
楼上的,保重。
作者:
amoxxx (amoxxx)
2017-12-03 08:33:00学会缩网址再嘘文好吗
作者:
tp6m4g0 (..)
2017-12-03 09:19:00阿珍很重视考试权
作者: oplm 2017-12-03 09:28:00
像数字版的推文 +1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0:11:00
会读书没有很厉害,但自己不读书就在那半桶水响叮当,呵呵
作者:
aa708 (aa708)
2017-12-03 10:55:00推许宗力
这是言论自由的国家,所以认不认同没人会强迫你,但如果你是考生的话,请强迫自己认同这种观念吧,因为现在学术界主流就是这些。当然有敢赌的话也可以试试在国考写些反论的看看 XD
作者:
yonmi (Young)
2017-12-03 12:14:00推许宗力+1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17-12-03 12:37:00真清楚
推文怎么了,这是法律系的水准?真的差点以为这是八卦
作者:
graceok (土城清水健)
2017-12-03 12:50:00推推
作者: Lynn1122 (Lynn1122) 2017-12-03 12:52:00
推许宗力
作者:
manlike ( )
2017-12-03 13:11:00哈哈,理论是理论,实务上就不一样了,狱中人权有谁能和阿扁平等?
作者:
jrjeff (jrjeff)
2017-12-03 13:36:00疑 原来是八卦版阿?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14:59:00
看一些推文 才知道法律系所谓独立思考根本是笑话 许讲得就是真理啊 读法律系的自我意识在哪 还是只要许讲什么都要喊赞啊 嘘爆许都不敢吗法律系不是宗教信仰好吗 许只是一个见解 怎么能全盘接受 难怪法律系越来越没有多元化 只剩许派而已
作者: peter0603 2017-12-03 15:08:00
呵呵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5:23:00
质疑也该言之有物,所谓言论自由只是标题,内容呢?
作者:
gd831225 (NCHU-BK)
2017-12-03 15:23:00唉看前面留言就知道台湾社会窘境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5:29:00
嘘爆可以,但如何述说与推论出反对意见才能彰显言论价值高低,好歹凑个一千字吧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15:45:00
推爆也是 好歹也写个一万字的理由吧不要跟考试一样 只会背完许的见解 然后一句话喊认同这比嘘的更糟唷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5:47:00
支持方就许的文章内容阿,要上擂台挑战许的不是你吗?你能讲出比许更好的内容我就背你的没人要你认同许,但别人认同与否却要被你说欠缺独立思考,想必你一定能说出精辟见解
在社会化做不好是因为我们根本没投入,看看北欧国家的在社会化比例以及投入的资源吧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5:54:00
至于前面嘘文会被批评,并不是因为不能有反对声音,而是言论素质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16:10:00
那为何别人认同与否却要被你说欠缺言论素质 明明心有定见 只能接受许见解 就不要装作容的下别人的意见了所以反对者何必花时间写啊 就像认同者也只是出张嘴啊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6:13:00
喔:)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16:13:00
不过既然认同 想必你也能写出精辟的评析 不要和那些长辈传的认同请分享文一样 所以先提出你精辟的见解吧
作者:
jrjeff (jrjeff)
2017-12-03 16:32:00许说的很有道理阿,为什么认同他的见解=没有独立思考能力,这个连结我不大懂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16:47:00
就像我也不懂反对者为何等于欠缺言论素质 所以还是先提给万言检讨报告上来吧
楼主:
ns954411 (ns954411)
2017-12-03 16:50:00欠缺素质是因为没有提出具体说明吧,为什么反对,反对的立论基础,不是只有受刑人罪该万死吧!
作者: JMill (JMill) 2017-12-03 17:07:00
法匠,许吃大便,受刑人谈什么人权,还扯与解释无关的劳工权益……如果你不懂什么是言论素质,那便没有讨论下去的意义,你大可继续大声嚷嚷,反正言论自由喽,请便是你要挑战许,是你认为学法律没自我意识是笑话,那你当然有义务提出更有内容的言论,而不是我,你这样把球直接抛回只是闹脾气对了,你直接针对许文章内容回吧,不用回我了,教一下学法律的人何谓“独立思考”
作者:
jrjeff (jrjeff)
2017-12-03 17:36:00一路看下来,反对者真的没一个能打的
作者:
kanna ( ̄︶ ̄)
2017-12-03 17:36:00觉得受刑人不用人权的,是认为所有的罪犯都是为了爽才犯罪吗?把那些不得已的受刑人放哪去了?更别说还有冤狱!
作者:
xenonun (火星宇宙军扫地员)
2017-12-03 18:14:00快点去救李明哲回来,只要能救回来,回推
作者:
Jerry250 (Jerry250)
2017-12-03 18:31:00不给受刑人人权,是当每个受刑人都永远被关在监狱里吗?不提升良好的狱政,不把他们当人看待,你多期待几年后从这些炼狱出来的“人”们能够不再伤害社会?这个社会真的因为给他们这么非人道的惩罚就安全了吗?
作者:
manlike ( )
2017-12-03 18:59:00阿扁哪时要回去关?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20:55:00
呵呵 现在先喊别人崩溃不流行了 自己有先交出支持的万言书义务 就赶快交吧 这样闹脾气没有用唷支持者连理由都说不出来 只能附和许的言论 看来支持者也一样唷
作者:
OKEplus (45DR铁道观察员)
2017-12-03 21:28:00受刑人的权益当然需要保障 近千万劳工的权益亦然推KurakiMaki大 现实社会就是如此希望现任大法官们 也能用同样的心 为劳工说几句话
作者:
gl4su06 (那就这样把)
2017-12-03 21:54:00这里好像很多人爱大陆欸,慢走不送
作者:
lolicone (∥○△○∥)
2017-12-03 22:11:00很简单的逻辑啊 比例原则啊 不然要像228还是白色恐怖犯的罪和受到的对待不成比例吗 犯罪受刑天经地义但不该给受刑人不是他该承担的对待
作者:
jrjeff (jrjeff)
2017-12-03 22:38:00反正某些人对于受刑人的态度就是比畜生还不如啊,和法学思维如此低落的人讨论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动)
2017-12-03 23:38:00帮犯人讲人权 当然是律师在讲的ㄎㄎ 不然律师哪来工作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3 23:53:00
让受刑人受到帝王级的待遇 这种法学思维....
作者:
jrjeff (jrjeff)
2017-12-04 00:50:00皇帝?认真说一下,某H与其在这里幻想着平行时空,不如去看看矫治署、监察院做过非常多监狱处遇、超收、矫治的检讨报告或研究,应该会对于这个议题有更多了解,当然如果你纯粹想让大家看笑话,那就另当别论了再者如果你认为把犯罪者关起来自生自灭可以降低犯罪率或解决社会问题,那你的犯罪学知识可能落后了百年以上,大家读国考多少对这些领域有些常识,讨论事情拜托有点高度些,自己不懂就算了真的没必要拿出来让大家笑。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4 01:35:00
半夜还写那么多让大家笑话 也确实没必要 不过如果纯粹想让大家看笑话 确实该另当别论
作者:
jeyang (give love or give up)
2017-12-04 01:57:00觉得写很好推回来 受刑人跟受害者权益本来就可以并行不悖说忽视劳工权益好像大法官可以主动跳进去指摘规范违宪XD
作者:
OKEplus (45DR铁道观察员)
2017-12-04 06:17:00没特休的劳工一堆 合法都有问题了 几个劳工有能力再去对违宪的法律打到终审 然后声请释宪?
作者:
hwp1006 (HWP)
2017-12-04 09:01:00在脸书上看到这篇某些人的推文进来笑笑 祝福那些人都没办法上岸 免得丢法律人的脸喽自己讲的就是个笑话还说别人写那么多让人笑话 也是蛮好笑的
作者:
lolicone (∥○△○∥)
2017-12-04 09:47:00有些人脑袋里觉得社会需要的不是三权分立是开封府
作者: lch06 (ch) 2017-12-04 10:14:00
让某h上岸是国家的不幸
作者: haohaobobo 2017-12-04 12:35:00
该来收网了 开心XD
作者:
wcchi69 (cc)
2017-12-04 14:08:00看推文还以为是八卦版哈哈
作者: FScsgu (魂) 2017-12-04 20:28:00
没想到在国考版还能看到一堆没营养没素质的嘘文
作者: GGononder (肥宅提督) 2017-12-06 16:06:00
好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