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公务员记两大过免职属惩戒还是惩处?

楼主: kymco9999   2017-11-11 20:12:02
手机排版请见谅
===
印象中公务员记两大过免职应该是属于惩处
但刚才看到这题
题目:关于对公务员为一次记二大过惩处处分之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A)公务员一次记二大过者,免职
(B)惩处之事由,应由法律明定之
(C)性质上属于实质之惩戒处分
(D)应由行政法院以判决方式处罚之
答案是D
D没有问题,惩处是原服务机关处分
问题在C,C的意思是正确的
实质的惩戒处分是惩处吗?
不太明白实质的惩戒处分
谢谢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3:56:00
考绩免职是惩戒 但是走争讼不是惩戒再审议 参看491583是解释类推惩戒时效所以本题请用491 跟惩戒法64 释字583无关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3 13:40:00
请问您指的救济程序是?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3:13:00
考绩免职是走争讼 不是惩戒再审议...请看491ac大讲别人不懂 我看你最好也厘清一下救济程序吧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3 13:04:00
拜托本题是专指一次记二大过之专案考绩(考绩12)好吗…扯到一大过丶丁等真的是…若是考人事还分不清前面1.2点,那真的会被惨电…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3:03:00
真要以严重性区分干脆惩处一律不得丁等免职 让给司法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3 13:00:00
某几楼要嘛1.惩戒惩处搞不清楚;不然就2.平时考核丶年终考绩丶専案考绩关系儍儍分不清。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2:48:00
惩戒不能争讼 但考绩免职的惩戒是特例个人觉得法官以内容定性为惩戒没什么实质意义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7-11-11 20:21:00
惩处应该是指比较轻微的记过申诫 而惩戒是比较严重的免职 降级等等 因为记两大过虽然是惩处行为 但是效力会达到和惩戒的效果相同 所以说是实质的惩戒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1 20:22:00
No.491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7-11-11 20:27:00
同楼上补充 大法官释字491参照 主要差异是申诉途径不同惩戒可以打行政争讼 惩处不行
作者: kingtseng (tseng)   2017-11-11 21:00:00
参照491号就知道囉
作者: randolph999   2017-11-11 21:09:00
难怪志愿役酒驾记两大过也不一定会汰除
作者: nk111 (1234567)   2017-11-11 21:41:00
c选项是释字哦。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1 22:43:00
楼上反串?M大你确定所有的惩处都不能救济?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7-11-11 22:54:00
惩戒目前法制上无通常救济途径惩处如果可定性为行政处分,是复审、行政诉讼如果定性为工作条件管理措施,则是申诉再申诉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1 23:00:00
(C)释字583解释文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1-11 23:01:00
楼上才是正解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1 23:08:00
583引491,解释的点不一样,立论基础一样583是解释免职的惩处权行使期间,就这题的四个选项来看,都是考491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1 23:13:00
惩戒判决确定后,如有惩戒法64条事由,仍可提起再审以资救济。
作者: kevin978512   2017-11-11 23:25:00
考绩丙等=1次1大过 免职=1次2大过 都可复审再救济有关公务员重大权益及财产请求权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1 23:35:00
考绩丙等=一次一大过??那个老师这样教?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2 00:18:00
建议原波可略过M大丶R大丶K大的推文,以免被误导XD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7-11-12 00:28:00
喔 我所谓的不行 是指不能行政争讼 要循内部途径申诉
作者: kevin978512   2017-11-12 02:14:00
宜列丙等条件 奖惩互抵后累计1记过以上 2大过以下刚去翻了一下 一次记一大过 考绩不得列乙等以上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11-12 09:52:00
最新公务员惩戒法已经明定免职是惩戒处分了 而记大过规定于公务人员考绩法里 属于惩处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2 10:06:00
考绩法的免职跟惩戒法的免除职务是不同的,勿混为一谈,这一题就行政法来说是送分题……丙等打复审行政诉讼;记一大过是申诉再申诉复审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12 11:07:00
考绩法免职实质上属于惩戒处分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11-12 12:15:00
那被记过火掉的效力是可以重考还是终身不得任用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11-12 16:01:00
区别实益还是以所依据之法律条文跟救济管道为主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12 18:02:00
某几楼一看就外行人解答满好笑的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7-11-12 20:04:00
对于研究人事行政的人来说,考绩法有“免职”处分跟“丁等”考绩是一件很白烂的事情。很多人不懂我觉得正常,因为不合逻辑,但要赶快区分就是。区分方法就是看法条依据,出自惩戒法就是惩戒、其他的就是惩处或工作条件管理措施。大法官承认形式上是惩处但实质上是惩戒的,就是免职。同样是免职,救济途径依然是看法条依据,惩戒的看惩戒法,惩处的看保障法。
作者: nk111 (1234567)   2017-11-12 20:41:00
ac大,我没有反串!!只是后面的字没打完。让你误会了。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3 12:45:00
我是指M大反串,不懂还乱回答....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3 15:04:00
第一,本题依选项关系观之,的确就像J大说的,是在考491没错;但583也有重申専躧畛Z“免职惩处实质上是惩戒处分”(C选项),如果你在583解释文找不到C选项的文字再来说我错。第二丶我前面提到“惩戒处分确定后有法定原因可以再审救济”是回应S大的错误推文,并非针对本题。第三丶不再回应推文,祝大家考试顺利!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11-13 16:50:00
我是说记大过是惩处 然而一次记两大过免职是惩戒 这样有很难理解吗?我想问公务员惩戒法的免除职务和公务员考绩法的免职是一样的东西吗?免除职务的要件是什么?免职同样有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的效力吗?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7:28:00
ac大 了解 我只是希望提供较为准确的资讯毕竟自己也常在网络找答案 总希望得到最正确资讯所以劝原PO 网络资讯参考就好 最好参考有公信力的资源是真的翻遍书本、实务案例都没有解答 才参考网络求解这题应该没什么争议 但网络还是满不确定的 请小心参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