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升等-14)A公司申请进口一批货物,经主管机关核课关税,A公司认为课税金额过高,
拟提出行政救济,下列何者不构成处分违法之理由?
(A)作成课税处分前,未给予A公司陈述意见之机会
(B)课税处分未载明理由
(C)课税处分未载明提起行政救济之期间
(D)课税处分未载明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ANS(A)。
1.未给予陈述意见、记明理由之效果皆为得撤销;依行政程序法ꜱ14②、③皆得补正,为
什么答案会是(A)?
2.另,对法人之行政处分如(D)未载明代表人之效果为何?(即违反行政程序法96I①:对
法人书面行政处分之应记载事项)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