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处分违法理由

楼主: z04   2017-11-11 11:11:10
(106升等-14)A公司申请进口一批货物,经主管机关核课关税,A公司认为课税金额过高,
拟提出行政救济,下列何者不构成处分违法之理由?
(A)作成课税处分前,未给予A公司陈述意见之机会
(B)课税处分未载明理由
(C)课税处分未载明提起行政救济之期间
(D)课税处分未载明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ANS(A)。
1.未给予陈述意见、记明理由之效果皆为得撤销;依行政程序法ꜱ14②、③皆得补正,为
什么答案会是(A)?
2.另,对法人之行政处分如(D)未载明代表人之效果为何?(即违反行政程序法96I①:对
法人书面行政处分之应记载事项)
谢谢大家
作者: qwerty05 (qwerty05)   2017-11-11 12:59:00
应该是因为课税处分属于行政程序法第103条第1款的处分,得不给予陈述意见机会,故选项A并未违法。
作者: J7565J (蓝光)   2017-11-11 14:02:00
有疑问+1
作者: tp6xu3 (Dennis)   2017-11-11 16:13:00
得撤销、的补正是违法的效果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7-11-11 16:28:00
为啥c不行???未载明救济期间效果也只不过就延长救济期间而已 违法在哪????
作者: tp6xu3 (Dennis)   2017-11-11 17:11:00
法律规定要写你没写就是违法阿欠缺处分的形式要件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7-11-11 17:24:00
这题选AD似乎都可以。A 同1F,大量作成。 D 可咕狗 88法律字第040516号,要看未载代表人姓名是否致识别错误? 既然A 公司知道要提救济,应该没识别错误问题,不影响
楼主: z04   2017-11-11 18:13:00
关于大量同种类处分,行政程序法97条③也有得不记明理由之规定,该如何区分(A)、(B)?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7-11-11 19:09:00
97条3款必须是"依其状况无须说明",但本例核课关税如果不写适用什么税率等等,相对人无法知悉,故应该要写理由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11-11 23:41:00
(D)构成111重大明显瑕疵而无效?有疑问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7-11-13 00:37:00
我更正,A知道要救济,未必就没识别错误。例如到后来被执行时才得知。选A较合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