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特留分问题

楼主: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11-10 20:09:17
甲女丈夫过世,有 3 个子女乙、丙、丁,乙出嫁并育有一子 A,丙结婚后又离婚收养一
女B,甲最小儿子丁,因先天轻度智能不足,甲担心自己将来往生时,丁恐无法自理,故

求乙先立下书面表示愿意抛弃继承。甲并于遗嘱中载明丙只能继承其所有遗产的四分之一
,剩余财产归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后甲死后遗有存款 600 万,

对甲之遗产有继承权者为何人?其各可分得多少遗产?
公职王拟答: http://0rz.tw/LF1Gv
高上拟答: http://0rz.tw/4jDTa
我有疑问的是第2小题 两边拟答结论都是乙得100万 B得150万 丁得350万
我本来结论也是写这样 但我后来发现民法第1225条第2项我没用到:
应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受遗赠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所得遗赠价额
比例扣减。
所以我就想本题受有指定应继分人有丙丁2人啊 应按其所得价额比例扣减
(类推适用民法第1225条)
由于丙丁各得150万:450万=1:3 丙丁应各扣减乙特留分100万的1/4(25万)和
3/4(75万) 故乙丙丁实际各可分得100万、125万、375万
想请问我的想法有错吗? 还是补习班的拟答才是对的? 谢谢大家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17-11-10 22:05:00
丙得到的150万,根本连他应得的200万都没超过要扣减什么......
作者: wbar (MAYBE)   2017-11-11 00:50:00
1.乙抛弃继承无效。继承人共三人。2.丙早死,其子女B代为继承。3.继承人乙B丁三人,应继分:600/3=200。4.遗赠以不侵害特留分为自由处分原则之前提。乙、丙各自的特留分:600(1/3)1/2=100。5.约定丙的部分:600(1/4)=150,不需要扣减。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1-11 13:35:00
丙丁是受遗赠人?你是不是看错题目了
作者: tony09100920 (祐子)   2017-11-13 04:54:00
乙未丧失继承权,但遗嘱指定其应继份为零,侵害其特留份,故由侵害他特留份的丁之继承财产进行扣减。丙按遗嘱获得的财产150W未超过应继份(200w),故其无侵害丁之特留份,仅有丁之继承部分超过应继份侵害别人的特留份,自然没有什么比例的问题了。总言之,一开始按遗嘱之财产分配为丙150w丁450w,但这样丁之部分侵害乙之特留份了,故丁之450w扣减100w给乙。以上丙为B,误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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