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丈夫过世,有 3 个子女乙、丙、丁,乙出嫁并育有一子 A,丙结婚后又离婚收养一
女B,甲最小儿子丁,因先天轻度智能不足,甲担心自己将来往生时,丁恐无法自理,故
要
求乙先立下书面表示愿意抛弃继承。甲并于遗嘱中载明丙只能继承其所有遗产的四分之一
,剩余财产归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后甲死后遗有存款 600 万,
问
对甲之遗产有继承权者为何人?其各可分得多少遗产?
公职王拟答: http://0rz.tw/LF1Gv
高上拟答: http://0rz.tw/4jDTa
我有疑问的是第2小题 两边拟答结论都是乙得100万 B得150万 丁得350万
我本来结论也是写这样 但我后来发现民法第1225条第2项我没用到:
应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受遗赠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所得遗赠价额
比例扣减。
所以我就想本题受有指定应继分人有丙丁2人啊 应按其所得价额比例扣减
(类推适用民法第1225条)
由于丙丁各得150万:450万=1:3 丙丁应各扣减乙特留分100万的1/4(25万)和
3/4(75万) 故乙丙丁实际各可分得100万、125万、375万
想请问我的想法有错吗? 还是补习班的拟答才是对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