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两题抛弃继承计算

楼主: y826473 (y826473)   2017-10-18 01:07:15
※ 引述《dodolook1 (可口可乐)》之铭言:
: 甲乙夫妻 有子女丙丁 丙子女AB 丁子女CD
: 甲死亡遗产300万
: 1.若丙丁均抛弃 答案是否为乙ABCD各60万?
: 2.若只有丙抛弃 答案是否为乙丁各150万?
: 谢谢
所以 参照现行法规跟草案的答案是否如下 ?
现行:抛弃继承可由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1.乙1/3=100万,abcd各1/6=50万
2.乙1/3=100万,ab各1/6=50万,丁1/3=100万
……………………………………
草案:明定只有继承人先于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才有代位继承
1.乙与abcd各1/5=60万(abcd基于本位,与乙一同平分财产)
or
乙拿到全部 =300万?(丙丁放弃的继承权移转到同一顺位的乙)
2.乙与丁各1/2=150万
是这样吗 ??(最有疑问的是草案版的第一题 …是哪种 ?还是两个都错了 ?)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8 01:52:00
请把民法第1144条先看一下好吗?另外抛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效果也不同。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7-10-18 08:37:00
第一题前面回复文章的n大是对的第二题 抛弃继承除全部抛弃才有争议,否则没有代位继承的讨论,所以你是对的刚刚查一下书发现把代位继承跟抛弃继承争议搞混了第一题,全部都抛弃应该只有本位继承,没有争议,直接1176第五项,所以乙abcd各60万就好如果丙先于甲死亡,后甲死亡、丁抛弃继承,才有争议。戴:没有代位继承适用,所以是本位继承,乙abcd各60通说:丁抛弃不生代位继承,所以由丙(a.b代位,各拿75)、乙拿150或是丙丁都先于甲死亡,才有本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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