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请教:
若甲因错误(88条)、诈欺胁迫(92条)等事由,
与乙成立A物买卖契约,
并将A物让与合意交付予乙,乙则将B价金让与合意交付予甲。
上述事实,有三法律行为,
(1)买卖契约之债权行为
(2)A物所有权移转之物权行为
(3)B价金所有权移转之物权行为
三种皆为契约行为,
然甲得撤销意思表示者,
解题书都是以(1)、(2)为主,
(3)之意思表示好像不得撤销,
有疑问者是,
若甲之意思表示有瑕疵,
则基于瑕疵共同理论,
基于该瑕疵之接续意思表示亦属有瑕疵,
应该三种皆得撤销,
想请教各位法律高手的看法,
帮小弟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