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1073-1第3款的疑问

楼主: food36 (福德36)   2017-10-05 18:44:28
大家安安,想厘清一个观念
民法1073-1第3款
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疑问:
1073-1第3款所指的辈分不相同,
是指收养后导致辈分不相同者不得收养,
还是收养前辈分不相同者不得收养?
以105年律师的题目为例
甲女未婚与乙男同居,生下一子 A。
嗣后乙男即离家不知去向。甲女因无力扶养 A,
将甫出生之 A 子,依法出养给表姊丙女与其夫丁男。
答案为
A丙为旁系血亲5亲等,且无辈分不相当之情形,故收养有效。
A为甲的非婚生子女,跟丙的辈分应该不同才对(?
所以如果本件收养有效,
那1073-1第3款所指的辈分不相同,
应该就是指收养后导致辈分不相同者不得收养
因为丙收养A之后并没有造成辈分改变的情形
想问我的理解有错误吗
感谢大家的回复了
谢谢!
作者: daniel850328 (sithoudaniel)   2017-10-05 18:46:00
辈份不相当跟不相同是不同概念喔
作者: fusapphire ( )   2017-10-05 18:53:00
不相当跟不相同两个不一样,还有A是甲女的婚生子女 1065第二项
楼主: food36 (福德36)   2017-10-05 18:56:00
啊对 婚生子女是打错。但是不相当跟不相同的相异处在哪里@@
作者: fusapphire ( )   2017-10-05 18:58:00
辈分相当是指尊辈收养卑辈且仅差一辈
作者: kanna ( ̄︶ ̄)   2017-10-05 19:02:00
辈分不相当是个伦理概念,像是姪子不能收养叔叔那样
作者: a1215000 (水源义经)   2017-10-05 19:07:00
辈分不相当=同辈收养or越辈/隔辈收养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7-10-05 19:11:00
因为那个不相当跟不相同的定义不一样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0-05 19:33:00
辈份不相当指的是如果收为养子,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需差一辈,不可以被收养人辈份比收养人的辈份高
作者: ilastor1124 (樊恩)   2017-10-05 19:42:00
辈份不相当大概94老爸收养岳母这种感觉
楼主: food36 (福德36)   2017-10-05 20:25:00
非常感谢大家的解答 一直没注意到不相同跟不相当的差别
作者: juw (匆匆为何 太匆匆)   2017-10-08 10:52:00
推 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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