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台上6072判决的意旨是被告在原审未受缓刑,而在上诉审受缓刑且附负担,并
没有违反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我想问的是:如果原审有受缓刑但没附负担,而上诉审判
有缓刑且附负担的情况,有没有违反上开原则?
101台上6072判决摘要如下:衡诸原判决并未谕知较重于第一审判决之刑,且并增
加谕知第一审判决所无之缓刑,已使上诉人本件所受刑之宣告得暂不执行而免受身陷囹圄
之不利,该缓刑虽附有上开为一定支付之负担,然系基于惕励上诉人,积极协助促使其检
束前非不致再犯之人格重建考量,客观上尚难谓有失当或滥用裁量权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