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身心障碍人员考试.四等书记官.刑法概要第四题:
甲于走路时看见A抢夺B之物,甲见义勇为随即上前将A逮捕,
A被甲制伏后,向甲认错并告知自己家中尚有幼儿需要抚养,
请甲给予一条生路,甲一时心软,假装无力而松手任由A逃跑
。试问甲之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针对甲任由A逃跑是否论164?
拟答:
此时A尚未解送至司法机关之际,非属司法权下之依法逮捕行为。
是甲为私人权力,而非破公权监督,甲任由A逃跑,无法成立164。
我的想法:
24总会决议,本条所谓犯人,不以起诉后之人为限,只须其为
实施犯罪行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问已否发觉或起诉或判处罪
刑,均属之。
这么说来不就甲应成立164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