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4身心障碍特考四等刑法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7 21:41:44
104身心障碍人员考试.四等书记官.刑法概要第四题:
甲于走路时看见A抢夺B之物,甲见义勇为随即上前将A逮捕,
A被甲制伏后,向甲认错并告知自己家中尚有幼儿需要抚养,
请甲给予一条生路,甲一时心软,假装无力而松手任由A逃跑
。试问甲之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针对甲任由A逃跑是否论164?
拟答:
此时A尚未解送至司法机关之际,非属司法权下之依法逮捕行为。
是甲为私人权力,而非破公权监督,甲任由A逃跑,无法成立164。
我的想法:
24总会决议,本条所谓犯人,不以起诉后之人为限,只须其为
实施犯罪行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问已否发觉或起诉或判处罪
刑,均属之。
这么说来不就甲应成立164第1项?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9-17 23:46:00
拟答讨论的是主体 你用24决议讨论的是客体164应该没限主体为 有司法权逮捕之人 拟答我也不认同感觉拟答错用了161~163的要件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8 22:35:00
谢谢
作者: gemini2010 (gemini)   2017-09-19 14:10:00
拟答是对的,通说认为本条仅限依公权力有逮捕权限的人你引的决议是指警察逮捕现行犯,就算还没解送就放掉也算纵放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23 00:51:00
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