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行政法(考铨)和法绪继承问题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7-09-16 11:36:43
我自己突发奇想了关于行政法兼考铨,和法绪民法继承的问题各一,不知道会不会太天马
行空,也搜寻不到答案,想问问大家。
1.按照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8条:
一级机关每两年应评鉴所属二级机关员额总数之合理性;二级机关每两年应评鉴所属三级
机关员额总数之合理性。员额合理性之检讨,应特别着重机关策略和业务状况配合程度。
评鉴结果可要求员额应予裁减或移拨其他机关,移拨员额时,"现职人员不得拒绝,但得
依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资遣"。?
请问被要求移拨的人员,可以针对"被移拨"这件事救济吗?如果可以,那应该是复审,行
政诉讼?
还是不能单就"被移拨"救济,如果移拨后的职等、俸给等,违背任用法或保障法等规定
才能救济?
2.社会上不是有些女强人独立抚养孩子,也不曾透漏生父是谁吗!假设,如果有天孩子居
然不幸去世,从未办理认领的藏镜人生父有可能突然跳出来,主张他也是继承人之一吗…
?
只是假设啦,当然希望不要有这么洒狗血的事情发生…@@
谢谢。
作者: ahowtowayne (T-wei)   2017-09-16 16:50:00
第2题:如果生父没扶养事实,表示没认领,不得主张为继承人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7-09-16 18:10:00
有抚育的事实视为认领,但不能反面推得无扶养则为认领,盖具真实血统连系之生父如欲认领,仍应以乙类家事事件第三款提起认领子女之诉方为适当至于以已死亡的子女为被告提起认领子女之诉,起诉是否合法有无理由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作者: KYOPOPBY (好9)   2017-09-16 20:34:00
单就被移拨此事件,依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77条,公务人员对服务机关所为之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条件之处置认为不当,至影响其权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诉、再申诉。而就降低官等依释字323号及338号,经法定程序申请复审,若不服再提诉愿或行政诉讼。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7-09-16 20:38:00
噢!对,我漏打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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