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突发奇想了关于行政法兼考铨,和法绪民法继承的问题各一,不知道会不会太天马
行空,也搜寻不到答案,想问问大家。
1.按照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8条:
一级机关每两年应评鉴所属二级机关员额总数之合理性;二级机关每两年应评鉴所属三级
机关员额总数之合理性。员额合理性之检讨,应特别着重机关策略和业务状况配合程度。
评鉴结果可要求员额应予裁减或移拨其他机关,移拨员额时,"现职人员不得拒绝,但得
依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资遣"。?
请问被要求移拨的人员,可以针对"被移拨"这件事救济吗?如果可以,那应该是复审,行
政诉讼?
还是不能单就"被移拨"救济,如果移拨后的职等、俸给等,违背任用法或保障法等规定
才能救济?
2.社会上不是有些女强人独立抚养孩子,也不曾透漏生父是谁吗!假设,如果有天孩子居
然不幸去世,从未办理认领的藏镜人生父有可能突然跳出来,主张他也是继承人之一吗…
?
只是假设啦,当然希望不要有这么洒狗血的事情发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