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oveStreet (jerseyfan)》之铭言:
: 102司法官一试第30题
: 甲因邻居 A 所饲养小犬至深夜时经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与 A 理论,二人发生口角,A
: 并出手殴打甲。甲气愤之余,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门铃叫嚣呛 A 出门解决。
: A 自对讲机影像中发现甲持刀,遂闭门不出。甲为消心中愤气,乃唆使其友乙伺机将 A杀
: 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时,乙持刀靠近,A 警觉情况有异,遂急速闪入人群中,致乙
: 未能得手。嗣经 A 报警法办,查明上情。
: 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与教唆杀人未遂罪,并合论罪
: B甲成立预备杀人罪与教唆预备杀人罪,并合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 C甲、乙均成立预备杀人罪
: D甲成立教唆预备杀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 答案B
: 这是102年当年的考题
: 考选部公布的答案B选项
: 已经明确使用了‘教唆预备杀人罪’这个用词
: 所以表示当年考选部认为‘实务见解’对‘教唆预备犯’是采肯定见解
: 这是采用了95年高院座谈会的见解
: 再者,若采第28条修法理由的话
: 102年这题的答案应该选C,而不是选B
: 表示考选部当年是‘不采’修法理由的
: 若按照这个脉络
: 106年题干已表明采‘实务见解’,所以此题无解
: 另外认真想问版友们一个问题
: 如果‘高院座谈会’不算‘实务见解’的话
: 那请问‘修法理由’算‘实务见解’吗?
: p.s 106年这题我也选D,但我就是认为此题无解
前几篇文章的推文里头
有brook开头板友说
这两题不同
: 甲雇用乙杀 A,乙购得开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实务见解,甲、乙所为应如何论罪?
: A甲论以教唆杀人未遂,乙论预备杀人
: B甲论以帮助预备杀人,乙论预备杀人
: C甲、乙共同预备杀人
: D甲无罪,乙论以预备杀人
姑且比比看有哪些不同处
1.102年的考题指明"唆使"
106年的考题"雇用"一语交待而过
(无法排除乙唆使甲花钱请其杀A的可能)
(教唆不成立 无由成立教唆预备杀人罪)
2. 所犯形式预备罪的危险程度不同
102年的考题"着手"于预备杀人
106年的考题"预备备"于预备杀人
(本文为初搞 尚祈方家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