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在不确定法律概念上,大多以释字553号判断该事件之审查密度(标准),读到其中一个审查标准不是很懂,
“事件之性质影响审查之密度,单纯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与同时涉及科技、环保、医药、能力或学识测验者,对原判断之尊重即有差异。又其判断若涉及…。”
中文很奇妙,明明每一个字你都懂,但大法官却可以把字凑在一起让你看不懂,也蛮厉害的XDD
我主要是想把这句话浓缩的短ㄧ点,但不太懂句点前半段的意思…疑问点:
1.“单纯”不确定法律概念跟不确定法律概念有什么不同?
2.单纯不确定法律概念…“与”?
3.“对原判断之尊重”即有限制?
???
是否有板友可以帮忙白话ㄧ下呢?ㄧ直抓不到这句话的核心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