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司法官一试第30题
甲因邻居 A 所饲养小犬至深夜时经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与 A 理论,二人发生口角,A
并出手殴打甲。甲气愤之余,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门铃叫嚣呛 A 出门解决。
A 自对讲机影像中发现甲持刀,遂闭门不出。甲为消心中愤气,乃唆使其友乙伺机将 A杀
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时,乙持刀靠近,A 警觉情况有异,遂急速闪入人群中,致乙
未能得手。嗣经 A 报警法办,查明上情。
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与教唆杀人未遂罪,并合论罪
B甲成立预备杀人罪与教唆预备杀人罪,并合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C甲、乙均成立预备杀人罪
D甲成立教唆预备杀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答案B
这是102年当年的考题
考选部公布的答案B选项
已经明确使用了‘教唆预备杀人罪’这个用词
所以表示当年考选部认为‘实务见解’对‘教唆预备犯’是采肯定见解
这是采用了95年高院座谈会的见解
再者,若采第28条修法理由的话
102年这题的答案应该选C,而不是选B
表示考选部当年是‘不采’修法理由的
若按照这个脉络
106年题干已表明采‘实务见解’,所以此题无解
另外认真想问版友们一个问题
如果‘高院座谈会’不算‘实务见解’的话
那请问‘修法理由’算‘实务见解’吗?
p.s 106年这题我也选D,但我就是认为此题无解
※ 引述《g29186280 (神之轨迹)》之铭言:
: 座谈会不看,就看看修法理由吧
: 第28条修法理由和第29条法条文字
: http://i.imgur.com/8ggA2u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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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imgur.com/uP5ZHwC.jpg
: 教唆犯之正犯行为,不包含实“施”的阴谋、预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