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通谋做成所有权之假移转,将甲所有之G土地移转登记为乙所有。丙授与代理权予丁,委请丁代为购买土地,丁自己决定代理丙向乙购买G土地,并完成移转G土地所有权与丙之登记程序。关于甲与乙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丙不知情,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乙与丙间关于G土地之买卖契约有效;丙可以取得G土地之所有权
b.乙与丙间关于G土地之买卖契约有效;移转G土地所有权与丙之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下略)
考选部公布答案为(a)
关于物权行为的部分,民法第87条I项: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 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本题的争点是,代理人丁是否属于法文中“第三人”,由题意可知丁为善意,如丁为该条第三人之范围,则甲乙间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仍为有效,乙取得该地所有权,其为有权处分之人,当然可以得出a的结论。
小弟的疑问是,丁为丙之代理人,以丙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依103条I项,直接对丙发生效力,且题目中又看不出有代理行为的瑕疵,自无105条之适用。所以如果说对本人发生效力,那本人又知情的话,把丁视为该条“第三人”,岂不成为一个漏洞吗@@,希望板上强者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