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06年司律1试民法第三题

楼主: highappy (highappy)   2017-08-09 20:37:11
甲与乙通谋做成所有权之假移转,将甲所有之G土地移转登记为乙所有。丙授与代理权予丁,委请丁代为购买土地,丁自己决定代理丙向乙购买G土地,并完成移转G土地所有权与丙之登记程序。关于甲与乙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丙不知情,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乙与丙间关于G土地之买卖契约有效;丙可以取得G土地之所有权
b.乙与丙间关于G土地之买卖契约有效;移转G土地所有权与丙之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下略)
考选部公布答案为(a)
关于物权行为的部分,民法第87条I项: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 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本题的争点是,代理人丁是否属于法文中“第三人”,由题意可知丁为善意,如丁为该条第三人之范围,则甲乙间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仍为有效,乙取得该地所有权,其为有权处分之人,当然可以得出a的结论。
小弟的疑问是,丁为丙之代理人,以丙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依103条I项,直接对丙发生效力,且题目中又看不出有代理行为的瑕疵,自无105条之适用。所以如果说对本人发生效力,那本人又知情的话,把丁视为该条“第三人”,岂不成为一个漏洞吗@@,希望板上强者解惑....
谢谢!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8-09 20:46:00
105条不只有代理行为意思表示瑕疵,其中”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就是在其他条文出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使用的。
楼主: highappy (highappy)   2017-08-09 20:57:00
嗯…难怪描述“自己决定”,这个题目真的太剑了,谢谢指教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7-08-09 21:03:00
后面也有一题类似的也是写自己决定(傻眼==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8-09 21:12:00
没漏洞吧,丙虽知情,但丙没事先指示丁向乙购买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8-09 21:14:00
今年民法第105条出了两题。
楼主: highappy (highappy)   2017-08-09 21:19:00
是阿…被耍了,这题还转了两个弯呢…
作者: applexdot (苹果点点(有毒蘑菇勿食))   2017-08-10 00:24:00
这个考了两题啊啊啊
作者: m99601196 (法律轩)   2017-08-10 10:14:00
这两题都错 一个本文一个但书 干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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