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ingit (uw)》之铭言:
: 102司法官一试第30题
: 甲因邻居 A 所饲养小犬至深夜时经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与 A 理论,二人发生口角
: A 并出手殴打甲。甲气愤之余,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门铃叫嚣呛 A 出门解决。
: A 自对讲机影像中发现甲持刀,遂闭门不出。甲为消心中愤气,乃唆使其友乙伺机将 A
: 杀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时,乙持刀靠近,A 警觉情况有异,遂急速闪入人群中,致
: 乙未能得手。嗣经 A 报警法办,查明上情。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与教唆杀人未遂罪,并合论罪
: B乙成立杀人未遂罪 甲成立预备杀人罪与教唆预备杀人罪,并合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 C甲、乙均成立预备杀人罪
: D甲成立教唆预备杀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 答案B
: 106一试第4题
: 甲雇用乙杀 A,乙购得开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实务见解,甲、乙所为应如何论罪?
: A甲论以教唆杀人未遂,乙论预备杀人
: B甲论以帮助预备杀人,乙论预备杀人
: C甲、乙共同预备杀人
: D甲无罪,乙论以预备杀人
: 答案D
: 求问不是说好用实务见解吗?怎么又突然采限制从属理论?
: 谢谢
小弟刑法新手
认为今年(106年)考的点
跟102年考的点不一样
依题示 "甲雇用乙杀 A " 可知
乙本身即是职业杀手
主观上已具有杀人之故意
无待甲之雇用而惹起
然甲雇用杀手也是恶性甚大
可否单独论罪处罚
或许就是本题考点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