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OMing (敏)
2017-08-08 01:02:25※ 引述《isingit (uw)》之铭言:
: 102司法官一试第30题
: 甲因邻居 A 所饲养小犬至深夜时经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与 A 理论,二人发生口角
: A 并出手殴打甲。甲气愤之余,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门铃叫嚣呛 A 出门解决。
: A 自对讲机影像中发现甲持刀,遂闭门不出。甲为消心中愤气,乃唆使其友乙伺机将 A
: 杀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时,乙持刀靠近,A 警觉情况有异,遂急速闪入人群中,致
: 乙未能得手。嗣经 A 报警法办,查明上情。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与教唆杀人未遂罪,并合论罪
: B乙成立杀人未遂罪 甲成立预备杀人罪与教唆预备杀人罪,并合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 C甲、乙均成立预备杀人罪
: D甲成立教唆预备杀人罪;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 答案B
: 106一试第4题
: 甲雇用乙杀 A,乙购得开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实务见解,甲、乙所为应如何论罪?
: A甲论以教唆杀人未遂,乙论预备杀人
: B甲论以帮助预备杀人,乙论预备杀人
: C甲、乙共同预备杀人
: D甲无罪,乙论以预备杀人
: 答案D
: 求问不是说好用实务见解吗?怎么又突然采限制从属理论?
: 谢谢
小弟刑法新手
认为今年(106年)考的点
跟102年考的点不一样
依题示 "甲雇用乙杀 A " 可知
乙本身即是职业杀手
主观上已具有杀人之故意
无待甲之雇用而惹起
然甲雇用杀手也是恶性甚大
可否单独论罪处罚
或许就是本题考点之所在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7-08-08 01:04:00职业杀手不代表随时想杀人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08-08 01:14:00很有创意的想法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8-08 01:15:00职业杀手的故意 是要杀遍全世界吗? 连他老爸老妈亲生儿子?
楼主:
EOMing (敏)
2017-08-08 01:17:00故意疑义 又是明年下一题的考点 loop..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7-08-08 01:18:00我也觉得雇凶杀人比较像共谋共同正犯,已非单纯教唆的从属性
楼主:
EOMing (敏)
2017-08-08 01:19:00刑总不用太认真..
甲应该是间接正犯,以金钱给付他人犯罪,应该算是以优越的支配地位操纵被利用人。只是我们被选项误导了
作者:
kinwing (ki)
2017-08-08 02:32:00加油
作者:
brook515 (山坡上面滚下来)
2017-08-08 03:05:00雇用杀手没杀成,债务不履行会构成诈欺罪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实行构成要件外的行为,不是论正犯吗
甲应该是不能犯啦~雇用拿山刀在街上走的杀手,明显出于重大无知
作者:
warmman (暖男)
2017-08-08 08:09:00不忍嘘,推荐林钰雄的,比林山田白话点
作者:
zeephine (你在犹豫什么)
2017-08-08 08:32:00推林钰雄的 王皇玉也蛮白话的
作者: howard840531 2017-08-08 09:22:00
XDDD
作者: m99601196 (法律轩) 2017-08-08 09:53:00
认真吗…??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8 10:39:00这题正解应该是甲乙均无罪。题目根本没描述乙主观犯意为何,既无从证明乙主观上有杀人犯意,当亦无从构成预备杀人,故本例应是甲乙无罪。结案...哈哈哈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8-08 11:11:00看完第三行就笑了
本题应为甲犯预备杀人,乙无罪,因为若无甲之雇用,乙也不会作杀人之预备行为,两者间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因果关系,因此应将责任归责至为雇用行为之甲,方符合比例原则
作者: Min70916 (~尧~) 2017-08-08 11:53:00
本题的考点很明显是考民法495第一项的性质啊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8-08 13:05:00那A没杀好,是否须先践行493瑕疵修补后始能主张495?
作者:
bling127 (bling)
2017-08-08 14:21:00XDDD
或许或许委托杀手杀人也可以解释成是种类之债了?XD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8 16:39:00警察逮捕事由没写啊,搞不会是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持刀上街啊,XD
作者:
c9c9 (小岩)
2017-08-08 17:56:00人家就说刑法新手了到底有什么好笑有必要这么自以为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