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第38-1条(103司律一试第61题)

楼主: isabelle723 (())   2017-08-02 12:17:17
(103司律一试第61题)
61 甲驾驶偷来的汽车行窃,偷得财物变现得款 20 万元,
用于购买安非他命及行窃工具一批,剩余 12 万元。
后因酒驾被警逮捕,查获车中藏有毒品、行窃工具及 12 万元现金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毒品应予没收
(B)12 万元现金应予没收
(C)应没收 20 万元
(D)汽车应予没收
(E)行窃工具应予没收
修法后答案还是当年公布的AE吗??
我觉得应加选BE,对吗??
感谢大家~~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7-08-02 12:37:00
38-1犯罪所得限于犯罪人所有,但是变价后的$还有偷来的车都不是甲的,所以不能没收。
作者: gn02234651 (哈哈哈哈吉)   2017-08-02 12:54:00
选B的话帮被偷的人QQ
作者: james830212 (刺客还有减速,只7是被拦)   2017-08-02 13:02:00
请爱用追征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08-02 15:14:00
要加选BE 38-1 第三项第四项被害人部分 没收后会有类似强执的程序 可以参与分配发还被害人汽车是犯罪物品 38第三项 所有人没有以可非难方式提供 不能没收看错题目 汽车是偷来的 也是犯罪所得 38第1项 属于犯罪行为人者 以行为人对犯罪所得有事实上支配处分权限即足 不以有所有权为必要 所有汽车也可以没收再发还被害人我觉得ABDE都可 请高手指点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7-08-02 16:22:00
H大关于犯罪所得的见解不限所有权是哪个实务见解出来的?方便给出处吗?
作者: DJO60 (飙仔)   2017-08-02 16:59:00
bcd扣押后用刑诉142裁定或命令发还好像就处理完成了如果用h大概见解不限于所有权那就会侵害所有权人,那当初修法也不需要这么辛苦分第三人或本人了。我的想法啦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7-08-02 17:55:00
如果车子不能没收,请问如何使该车辆回归原有法秩序,回到被害人手里,期待被告自己还给被害人吗?这样修法岂非有漏洞?主文没谕知没收,何来扣押程序?
楼主: isabelle723 (())   2017-08-02 18:12:00
同意h大 我打错了 是要加AD同意h大 我打错了 是要加BD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7-08-02 18:23:00
抱歉我错,应该先扣押,未谕知没收才发还317
作者: wellyc (welly)   2017-08-02 18:53:00
这题在现行法下恐难有正确答案,因为现行法还有被害人优先原则跟过苛调节条款,但题目给的资讯不足难以判断。另外这题还牵扯到‘犯罪物没收与利得没收竞合’时要如何处理的问题,算是比较复杂的题目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08-02 20:16:00
实务上对这部分还没有表明 倒是学者通说都采取事实上支配处分权限 举个案例 若公务员甲收受贿赂 甲主张该给付因违反民法强行规定而无效 不能发生财产移转的效果 因此未取得犯罪利益而无法没收 如果采取所有权看法的话 显然会跟立法目的相矛盾而甲继续保有犯罪所得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7-08-02 20:38:00
查判决及高院法律座谈会,偷来的东西会依38之1第1项宣告没收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17-08-02 21:38:00
B&C是属于被告所有。D虽然是被告所有,但属于不当取得,最终仍会还给原所有人。但B被扣押后,在法院宣告追征价额时,即可将该笔没入公库代替没收。by 实务。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02 22:19:00
38条之1第5项是补充规定,只有在发还的情况,才不没收追征很多犯罪没有被害人,而且有被害人也不一定会出面领回,例如内衣裤被偷,难道要让被告保有偷来的内衣裤?这…
作者: GroveStreet (jerseyfan)   2017-08-02 22:34:00
感谢推文的各位,考前顺便复习了一下没收新制XD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08-02 22:55:00
38-1第五项是被害人优先原则 若已发还被害人当然国家就不能发动没收 如果没有发还被害人 国家是可以发动没收的 所以内衣裤犯罪者没有还被害人的话 国家还是会没收的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7-08-02 22:55:00
我在想几个问题,一个是被害人的财产是否请求返还,应该是属于民法上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到透过公权力来代替一般人民“讨债”?另一个问题是立法理由有提到防止犯罪行为人侥幸而保有不法所得所以没收,如果最后被害人没有请求发还呢?犯罪所得进入国库,成为国家财产,国家好像是强抢赃物的感觉,那国家保有这些赃物的理由何在?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08-02 22:56:00
38-1第五项的发动前提是 有被害人产自犯罪型当然国家不必要动用公权力来讨债啊 38第二项是 得没收 国家自然有裁量权 但要注意犯罪利得是应没收 我讨论的都是国家可不可以没收 至于国家要不要没收 那又是另一回事了如果被害人一直都不来领回 那归国库也理所当然吧不然国家帮忙保管被害人的物品也是要成本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8-03 00:47:00
没收不是帮讨债 是不让犯罪人保有犯罪所得
作者: brook515 (山坡上面滚下来)   2017-08-03 10:06:00
国库内有许多被害人的内裤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17-08-03 22:28:00
有种程序叫公告招领的,大家可以不用担心国库有很多内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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