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29 15:45:00乙说是许宗力老师的见解,因为羁束的受益处分附加附款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允许,一是法律明文,二是确保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该要件作为附款内容,所以在行政机关附加了非上述情况的附款,可能情况有二:1、除原本可以附加的附款已(合法附款)附加外,另外附加法无明文或非法定要件的违法附款,此时只要对该违法附款提起撤销诉愿即可达权利救济。2、原本可附加(在法定要件情况则是应附加)的附款未附加,却另外附加不应附加的违法附款,此时提撤销诉愿可以撤销该违法附款,不过此时的受益处分,因为原本可附加的附款(法明文可附加),故行政机关仍可在撤销违法附款后附加合法附款;至于以法定要件作为附款,则行政机关一定要附加,不然该受益处分本身就是违法得撤销的处分(更严重甚至会是无效处分)了。补充一下,许老师的这见解是收录在翁岳生老师的行政法里,所以虽然这两本书年代久远,还是有价值的,不过看元照网络书店,翁老师的行政法一直在改版中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