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基本的问题...自己的观念不够清楚
遗赠是不是只限于"非法定继承人"才会算是遗赠?
看书对于遗赠的定义只写"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遗赠人之单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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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甲有二子乙丙,甲死亡时留有财产100万及遗嘱指定乙90万、丙10万
按照原先各半的继承比例应是乙丙各50万,乙多出来的40万是否算是"遗赠"?
(意即甲同时是受遗赠人及继承人还是只是继承人)
会有这个问题主要是遗赠本身并不会当然取得所有权,两者应该要有所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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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算是遗赠的话:
甲的遗嘱多给乙的不算遗赠,而民法1225只规定"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
就不会有1225所谓的遗赠侵害特留分??
不用管1225了照样甲90万乙10万?
观念不清楚求解QQ
(已解决,1225解释上包括所有死后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