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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00:32:49窃盗性骚二审无罪变有罪不得上诉 大法官:违宪
苹果日报(更新:新增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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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性骚扰等轻罪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二审定谳案件,
但有些个案一审判决无罪,二审却改判有罪定谳,或是一审有罪、二审变无罪定谳,
造成当事人不服气,希望能有上诉第三审的机会并声请释宪。
大法官今作出释字第752号解释,
宣告相关法条限制窃盗、性骚扰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者上诉,是违宪的,
但限制一审有罪、二审也有罪的案件上诉,并未违宪。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
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窃盗罪、侵占罪、诈欺罪、
背信罪、恐吓罪、赃物罪,二审判决后,不得上诉第三审。
有宜兰张姓男子触犯窃盗等罪,其中携带凶器侵入住宅窃盗罪,一审获判无罪,
但二审逆转改判有罪,各罪判处9月至11月不等。
另有高雄陈姓补习班老师被控性骚扰强吻女学生,一审认为证据不足判他无罪,
但二审改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
张、陈两人不服一审无罪、二审逆转有罪且案件就此定谳,声请释宪。
大法官认为,民众涉案“初次被判有罪”后,为了避免错误造成冤屈,
“至少应给一次以上上诉救济机会”,因为这是保障诉讼权的核心内容,
因此相关规定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效。
至于一审有罪、二审仍判有罪定谳的案件,大法官认为由于当事人一审被判有罪后,
已有上诉二审的救济机会,限制他上诉第三审,
并无违背《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的意旨。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强调,由于此释宪案声请者是窃盗、性骚扰案,
因此大法官只针对这两项罪名的上诉状况作出解释,
往后触犯这两罪而二审被改判有罪的被告,都可以上诉第三审,
包括以今天为基准,二审判决后尚未超过上诉期限者,
至于其他诈欺、赃物等罪是否也适用,
吕太郎说:“不方便进一步解释大法官的解释,
不过司法院已决定遵照释字第752号解释的意旨,
推动《刑事诉讼法》第376条修法,让其他诈欺、赃物等罪也一并适用。”
(丁牧群/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