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度司法官题目
假设某县政府于征收公园预定地以兴建公园时,误将紧邻预定地旁之非属公园预定地
之土地一并征收,经一年时间兴建完毕后,土地所有人始发现其土地误被征收,则其得循
何种法律途径以求救济?又受理诉愿之机关或行政法院若以该土地之发回,将造成公益之
重大影响时,得如何作成诉愿决定或裁判?
我的问题是针对第一小题如何救济的部分。
解题书的解法是提出第一次、第二次权利保护概念,而尽管土地已被征收且公园亦已
兴建完毕,然而此仍属于侵害结束但可以加以排除的状况,所以应提起撤销诉愿,或撤销
诉讼并请求回复原状。
解题书的概念我可以理解,但我的问题在于题干中写道“一年兴建完毕后”地主才发
现土地被征收错了,当然直觉上我觉得这不管怎样应该是政府自己弄错了,人民不应该负
担检查行政处分的义务,但在法条的思考上我却想不出地主可以进行救济的理由。
若是提撤销诉愿,依诉愿法14条,地主应该在征收处分下来三个月内就要提了,所以
提了应该被驳回才对(依诉愿法77条1项2款)。
若是提确认诉讼(网络上的解题采此说),但我觉得地主似乎没有符合确认诉讼的补充
性原则,因为可以提撤销的时候他不提,如果允许这时候还给他救济就是有失法安定性,
所以应以其权利无保护必要,认以起诉要件不备裁定驳回(依行政诉讼法107条1项10款)。
然后我也很疑惑本件是否可以提再开,因为发现被征收错了不算是发现新事实或新证
据,也没有行政诉讼的再审事由(行政程序法128条)。
除了行政机关自己撤销外,是否比较可能方法是地主硬提再开,然后被驳回后,以学
说主张其为规制程序权限的行政处分来争取救济期间的重算?不然还是能在诉愿因期间已
逾而被驳回后,主张不服诉愿决定再提行政诉讼,但这样就架空了救济期间的规定,应该
不能这样吧。
我肯定漏了一些很基础的概念,但脑袋似乎在上述想法中打结了,不知道可否请强者
们提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