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预告登记后有无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楼主: warhters (Riona)   2017-07-13 18:25:19
如题,
想到两种说法,
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角度看,在买卖契约成立生效并经登记后,该不动产所有权人与第三
方订立的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买卖不破租赁”目的在于保护
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若承租人在出租时已可自登记文件上认知到该房屋上存
在所有权转让协议,那么承租人的信赖利益已无需法律特别保护。所以,经预告登记的债
权,优先于因租赁而产生的各项债权,所以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租赁行为,不会对买受方造
成不利影响。
但是,由于租赁契约属于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且两者规范目的不同,预告登记是为了
确保交易安全,民425是保护承租人,因此应该仍有适用。
不知道实务见解上采取何种说法呢?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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