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铭言:
: 《101年司法官一试,民法/民诉第75题》
: 甲主张:甲与乙就某不动产签立买卖契约,约定买卖价金新台币(下同)2,000 万元,甲
: 已给付其中1,000 万元,因乙未依约移转所有权,依买卖关系请求乙移转该不动产所有权
: (先位之诉),倘法院认甲迟延给付买卖价金,乙解除买卖契约有理由,惟乙将其已付价
: 金全部没收为违约金,显然过高,应酌减违约金为 300 万元,依回复原状规定,请求乙返
: 还扣除违约金后之剩余价金 700 万元(备位之诉)。第一审认甲先位之诉无理由,备位之
: 诉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判决命乙返还价金 500万元。甲就先位之诉判决提起上诉,
: 乙就败诉部分未声明上诉或附带上诉,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 (A)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应废弃第一审先位之诉部分之判决,改判如甲
: 先位声明
: (B)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无理由,但违约金约定显然过高,认酌减至三百万元,
: 始为合理,应废弃第一审判决,改判命乙返还价金七百万元
: (C)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惟甲并未就备位之诉声明上诉,不得就备位声
: 明为审判
: (D)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应废弃第一审全部之判决,改判如甲先位声明
: 答案是(D),我选(C)
: 我的想法是:
: 既然甲就备位之诉没有声明上诉
: 则基于处分权主义&民事诉讼法第450条
: 法院仅得于甲声明上诉之范围内(先位之诉)为审判
: 法院即不得废弃备位之诉
: Google了一下,找到“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二)”
: 似乎也是跟我采同样见解
: 但很明显的跟这题答案不合
: 所以,我的问题是:
: 1.我以上对于上诉范围的操作有错嘛?错在哪?
: 2.承上,如果我的操作没错的话,那为什么这题的答案会是(D),法条依据何在?
: 谢谢各位大德热心解惑
: 也祝各位心想事成,早日上岸
先位无理由 备位有理由
仅原告就先位上诉,备位因上诉不可分,移审至上审,不生确定效力。
以便未来被告得附带上诉。
但移审仅是事实上系属不生确定,审判范围仍以被告声明为限。
判决应本于当事人言词辩论,而言词辩论则以上诉声名为限(221+445)
所以非上诉声明即非审判范围。
所以正常情况是
二审认为先位有理由,只能废除一审就先位判决无理由,改判有理由。
但这时候就会产生裁判矛盾。
因为预备合并之诉是以不二立声明为原则,不可能同时先备位皆成立。
83台上787就说
这种情况,原告只要对先位提起上诉,由于二请求间不能共存,应该解为原告同时针对
备位有理由一事,亦声明不服,所以二审得就备位请求审判之。
如此才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但学说上也有认为,预备合并是以先位之诉有理由,为备位之诉之解除条件。
如果二审认为先位有理由者,备位请求解除条件成就,视为撤回起诉。
此时二审法院自然毋庸就被位请求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