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司法官一试,民法/民诉第75题》
甲主张:甲与乙就某不动产签立买卖契约,约定买卖价金新台币(下同)2,000 万元,甲
已给付其中1,000 万元,因乙未依约移转所有权,依买卖关系请求乙移转该不动产所有权
(先位之诉),倘法院认甲迟延给付买卖价金,乙解除买卖契约有理由,惟乙将其已付价
金全部没收为违约金,显然过高,应酌减违约金为 300 万元,依回复原状规定,请求乙返
还扣除违约金后之剩余价金 700 万元(备位之诉)。第一审认甲先位之诉无理由,备位之
诉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判决命乙返还价金 500万元。甲就先位之诉判决提起上诉,
乙就败诉部分未声明上诉或附带上诉,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A)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应废弃第一审先位之诉部分之判决,改判如甲
先位声明
(B)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无理由,但违约金约定显然过高,认酌减至三百万元,
始为合理,应废弃第一审判决,改判命乙返还价金七百万元
(C)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惟甲并未就备位之诉声明上诉,不得就备位声
明为审判
(D)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应废弃第一审全部之判决,改判如甲先位声明
答案是(D),我选(C)
我的想法是:
既然甲就备位之诉没有声明上诉
则基于处分权主义&民事诉讼法第450条
法院仅得于甲声明上诉之范围内(先位之诉)为审判
法院即不得废弃备位之诉
Google了一下,找到“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二)”
似乎也是跟我采同样见解
但很明显的跟这题答案不合
所以,我的问题是:
1.我以上对于上诉范围的操作有错嘛?错在哪?
2.承上,如果我的操作没错的话,那为什么这题的答案会是(D),法条依据何在?
谢谢各位大德热心解惑
也祝各位心想事成,早日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