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上诉不可分:诉之客观预备合并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6-29 00:23:53
《101年司法官一试,民法/民诉第75题》
甲主张:甲与乙就某不动产签立买卖契约,约定买卖价金新台币(下同)2,000 万元,甲
已给付其中1,000 万元,因乙未依约移转所有权,依买卖关系请求乙移转该不动产所有权
(先位之诉),倘法院认甲迟延给付买卖价金,乙解除买卖契约有理由,惟乙将其已付价
金全部没收为违约金,显然过高,应酌减违约金为 300 万元,依回复原状规定,请求乙返
还扣除违约金后之剩余价金 700 万元(备位之诉)。第一审认甲先位之诉无理由,备位之
诉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判决命乙返还价金 500万元。甲就先位之诉判决提起上诉,
乙就败诉部分未声明上诉或附带上诉,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A)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应废弃第一审先位之诉部分之判决,改判如甲
   先位声明
(B)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无理由,但违约金约定显然过高,认酌减至三百万元,
   始为合理,应废弃第一审判决,改判命乙返还价金七百万元
(C)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惟甲并未就备位之诉声明上诉,不得就备位声
   明为审判
(D)第二审法院认甲先位之诉为有理由,应废弃第一审全部之判决,改判如甲先位声明
答案是(D),我选(C)
我的想法是:
既然甲就备位之诉没有声明上诉
则基于处分权主义&民事诉讼法第450条
法院仅得于甲声明上诉之范围内(先位之诉)为审判
法院即不得废弃备位之诉
Google了一下,找到“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二)”
似乎也是跟我采同样见解
但很明显的跟这题答案不合
所以,我的问题是:
1.我以上对于上诉范围的操作有错嘛?错在哪?
2.承上,如果我的操作没错的话,那为什么这题的答案会是(D),法条依据何在?
谢谢各位大德热心解惑
也祝各位心想事成,早日上岸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6-29 00:53:00
C...那不就会先诉胜诉、备位之诉一部胜诉一部败诉...甲仅就先位之诉声明上诉..备位之诉因上诉不可分而发移审效力
作者: lawguitar   2017-06-29 00:56:00
该决议的前提是:原审原告先位之诉胜诉,跟此题不同。
作者: timeflies (federergo)   2017-06-29 01:14:00
可以参考83台上787判例
作者: lawguitar   2017-06-29 01:16:00
预备合并其先后位之诉间的“附随一体性”,能否突破处分权主义,本即是有争议的问题。另上诉不可分的效力仅止于阻却原判决确定,未必表示该不可分部分当然成为上诉审得加以审判的范围。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29 01:28:00
同times大,虽然是在考民诉,但不能切割实体法啊!有可能买卖契约有效可请求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与契约解除后给付迟延的迟延损害违约金同时胜诉吗?83年台上787就是意识到这一点才会认为,假使2审认经上诉的先位声明有理由时,即便后位声明未经被告附带上诉,也要产生附随一体性而同时废弃1审备位声明有理由部分,这是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先备位声明不能并存的性质使然。
作者: H25566 (H2大大)   2017-06-29 10:40:00
这案子先备位声明看来是不能同时并存也没有金额可分性(99司电脑题),二审认先位有理由当然要全部废弃,不可能有先备位同时有理由的情况。至于你的疑惑,假设本题是二审也觉得先位无理由,则此时应该维持原判,因为没有人针对备位声明上诉,原因就是你讲的处分权主义。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6-29 11:14:00
一审先位无理由变有理由,备位有理由变毋须审判,当然两诉都要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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