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将其所有的A金条交由乙保管,乙因为缺钱,未经甲的授权,将A金条以自己名义
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不知道A金条其实是甲所有的,所以还是把相当于市价的价金
交付予乙,乙亦将A金条交付予丙,问甲可以分别对乙和丙主张何权利?
第一次写申论题,想请问大家以下哪种答题方式比较好?
第一种是公职王上考古题的解法,
第二种是依老师上课解题方式,自己参考讲义写的,
第三种是跟朋友讨论,朋友建议的。
考试的时候,民法第589条在答案卷上可以写成民法§589吗?
这样感觉可以不用写这么多的字…
还有,开标的时候,要把结论写在标题上吗?
还是像第1种写法这样,最后再加上一论结论就好?
第一种:
(一)甲对乙的请求权:
1.民法第589条,甲乙间成立寄托契约。
2.请求权:
(1)契约责任:民法第226条规定,依题意,乙将A金条卖给善意第三人丙,丙取得
其所有权,系可归责于乙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故甲可向乙请求债务不履行损害
赔偿。
(2)侵权行为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依题意,甲得向乙请求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
(3)不当得利责任:民法第179条规定,依题意,甲得向乙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其价金。
(二) 甲对丙的请求权:
1.民法第801条、第948条规定,善意取得。
2.依题意,乙系无权处分,依民法第118条,经有权利人承认,始生效力。纵甲不
承认处分行为,丙受善意取得,仍取得A金条所有权。甲无法对丙主张权利。
第二种:
(一)甲乙成立寄托契约(参§589),乙丙间成立买卖契约,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
必要,因此,乙丙间的买卖契约有效。
(二)丙交付价金为处分行为,金钱是丙所有,丙当然有处分权,所以交付价金之处分
行为有效。
(三)乙交付A金条之处分行为,须乙有处分权为必要,然乙欠缺处分权,故为无权处
分,此行为效力未定,端视有权利人之承认。甲承认则有效,甲否认则无效。
(参§118)
(四)假设甲否认,故乙交付A金条之处分行为无效,但丙为善意第三人,为保护交易
安全,善得取得,丙为所有人。(参§801、§948)
故甲无法依民法第767条第一项前段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五)甲可向乙主张下列权利:
1.依民法第226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请求乙赔偿损害。
2.依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其利益。
3.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请求乙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种请求权竞合,甲择一向乙主张。
第三种
(一)甲对丙无请求权
1.乙丙债权关系:
(1)乙丙间成立买卖契约,买卖契约为债权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有
效成立,不以乙有处分权为必要,因此乙丙间的买卖契约有效。(参§354)
2.乙丙物权关系:
(1)丙交付价金为处分行为,金钱是丙所有,丙当然有处分权,所以交付价金之处分
行为有效。(参§761)
(2)乙交付A金条之处分行为,须乙有处分权为必要,然乙欠缺处分权,故为无权处
分,此行为效力未定,端视有权利人之承认。甲承认则有效,甲否认则无效。
(参§118)
(3)假设甲否认,故乙交付A金条之处分行为无效,但丙为善意第三人,为保护交易
安全,善得取得,丙为所有人。(参§801、§948)
(4)故甲无法依民法第767条第一项前段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甲对乙可依民法第226条债务不履行、第179条不当得利、第184条第1项前段侵
权行为请求赔偿,3种请求权竞合,甲择一向乙主张。
1.甲乙间的关系:
(1)民法第589条,依题意甲乙间成立寄托契约。
2.请求权
(1)契约责任:民法第226条规定,依题意,乙将A金条卖给善意第三人丙,丙取得
其所有权,系可归责于乙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故甲可向乙请求债务不履行损害
赔偿。
(2)侵权行为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依题意,甲得向乙请求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
(3)不当得利责任:民法第179条规定,依题意,甲得向乙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其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