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些观念不知道对不对,还请前辈开导,手机排版伤眼请见谅。
土地法12条之回复请求权系基于法律规定,为原始取得,并非原土地所有权因土地成为14条不得私有土地消灭而得回复,所以尚未经重新公告划出河川区域以外,登记机构不得迳为登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7月第2次庭长会议”
然后我看到“最高法院103年第9次民庭会议”,私有土地回复原状时,原所有权人之所有权于何时回复?
甲说:于浮覆时即回复
乙说:向登记机构申请核准时回复
采甲说:原土地成为14条不得私有土地其所有权,仅拟制消灭非物理消灭,原土地所有权当然回复,无待地政机关核准。
问题:请问回复登记请求权到底要不要经过公告划出河川区域外才能请求?
好像看起来不用登记就可以回复那为何还要公告后成为非14条私有土地才能请求
还是我哪个环节观念错误或是前辈们可以补充的观念可以帮忙修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