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土地法第12条回复原状

楼主: leo8847 (阿宗)   2017-04-24 01:52:58
小弟有些观念不知道对不对,还请前辈开导,手机排版伤眼请见谅。
土地法12条之回复请求权系基于法律规定,为原始取得,并非原土地所有权因土地成为14条不得私有土地消灭而得回复,所以尚未经重新公告划出河川区域以外,登记机构不得迳为登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7月第2次庭长会议”
然后我看到“最高法院103年第9次民庭会议”,私有土地回复原状时,原所有权人之所有权于何时回复?
甲说:于浮覆时即回复
乙说:向登记机构申请核准时回复
采甲说:原土地成为14条不得私有土地其所有权,仅拟制消灭非物理消灭,原土地所有权当然回复,无待地政机关核准。
问题:请问回复登记请求权到底要不要经过公告划出河川区域外才能请求?
好像看起来不用登记就可以回复那为何还要公告后成为非14条私有土地才能请求
还是我哪个环节观念错误或是前辈们可以补充的观念可以帮忙修正,谢谢
作者: cutman (cutman)   2017-04-24 04:31:00
100那个决议 1.证明原有 2.脱离水道 土地浮现要脱离水道 12条之理。公告只是认定有无脱离水道的技术性补充规定。我的理解是这样
作者: papkkpa (papkkpa)   2017-04-24 09:04:00
1.此请求权有消灭时效。2.于不得私有土地范围内浮覆才是争点。学说多多不是一个结论那么简易可以说明。
作者: sky5452001 (sky5452001)   2017-04-24 09:53:00
依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沟渠废置地所有权归属处理原则第3点规定,浮覆地划出水道河川范围始得申请回复。但事实水道河川之范围大于土地法第14条第1项第3、4款之不得私有土地范围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7-04-24 20:28:00
实务上要公告后 但这是误解14条原意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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