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诉冒名诉讼及相关问题

楼主: summeryule (33)   2017-04-23 16:35:11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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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冒用乙名义向丙起诉返还借款一百万,经法院判决确定,既判力是否会及于甲乙?
甲向丙请求强制执行后取得一百万,丙是否已合法清偿?
想请问第二小题是否需要探讨丙是否知情甲非乙当事人
我的想法是如果
丙不知情则应该要保护丙 因为他相信判决有既判力,应该要属合法清偿,后面再由乙去
向甲主张不当得利
如果丙知情,担心他跟甲是串通好要损害乙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应该不属合法清偿
以上为我的看法,求高手指教><谢谢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23 18:29:00
这是在考实体法吧。因为题目不是很清楚,只能从你的叙述推论实体法律关系,为乙对丙有借款债权,而甲冒用乙名义起诉并获得胜诉确定判决而后执行。关于丙是否知悉甲冒用乙名义,所涉及的争点,在于如何决定给付关系中的当事人。于丙为恶意时,因不符第310条第2款向第三人清偿,故给付关系存在于甲丙之间,属于非债清偿,丙对甲有不得得利请求权,此时会有另一个争点,即第180条第3款的适用,实务认为需要受损人任意清偿,如果受法院强制执行,则无该条款适用,所以丙对甲得主张第179条。于丙为善意时,符合第310条第2款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而使乙对丙借款债权消灭,此时有3个不当得利讨论:1、乙丙间丙有意识的对乙(实际受领人为甲)清偿,受有损害,惟乙却未自丙受有金钱所以权移转利益,故乙丙间无不得得利。2、甲丙间丙基于清偿对乙的借款债务交付金钱给甲,故给付关系存在于乙丙之间,甲丙间无给付关系,此时丙受有金钱所有权损害,甲受有金钱所有权利益,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外观上虽然属于给付关系,但丙主观上是对乙给付),此时关键在于甲得否以第310条第2款作为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如果从该条款保护债务人目的来看,应是债务人在误向第三人清偿时,得对债权人为债务消灭抗辩利益,所以应赋予债务人选择权,使债务人得选择不生清偿效力而向第三人主张不得得利。3、甲乙间若丙选择发生清偿效力,则甲无权处分乙的债权并生类似善意取得之乙对丙债权消灭效力,则甲乙间乃侵害型不得得利,乙得对甲主张本应归属于己的借款不得得利。
楼主: summeryule (33)   2017-04-23 22:10:00
谢谢n大的解答!有觉得思绪清晰一点了。题目完整的打在上面所以我也觉得不太像民诉考题 可是这是民诉老师出的考题QQ 应该是前面考效力后面延伸这样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23 23:31:00
说不定你的民诉老师有独到见解,到时再麻烦你po上来跟大家分享囉
楼主: summeryule (33)   2017-04-24 13:01:00
好的,如果老师有检讨到会在把老师的见解放上来跟大家分享!
作者: ajfj15236 (Sam Lai)   2017-04-25 00:48:00
推高大期中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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